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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lao de Macau |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1/2006。
(一)宗旨
1. 本會定名為春風舞蹈團。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發展及推動澳門舞蹈藝術活動,發掘青少年的舞蹈潛能,參加各類型舞蹈活動,促進本地區與外地之文化藝術交流與合作。
3. 本會地址:澳門涼水街鞋里9號泉意樓2樓H座。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舞蹈者,熱心參加和支持該項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
(四)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 理事會、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舞蹈交流研討活動。
(五)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會費。
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田兆祥 Henrique Porfírio de Campos Pereir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8/2006。
(一)宗旨
1. 本會定名為瑞芳舞蹈團。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發展及推動澳門舞蹈藝術活動,發掘青少年的舞蹈潛能,參加各類型舞蹈活動,促進本地區與外地之文化藝術交流與合作。
3. 本會地址:澳門沙梨頭海邊街奧華大廈21樓A座。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舞蹈者,熱心參加和支持該項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
(四)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 理事會、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舞蹈交流研討活動。
(五)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會費。
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田兆祥Henrique Porfírio de Campos Pereir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0/2006。
(一)宗旨
1. 本會定名為寶寶舞蹈團。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發展及推動澳門舞蹈藝術活動,發掘青少年的舞蹈潛能,參加各類型舞蹈活動,促進本地區與外地之文化藝術交流與合作。
3. 本會地址:澳門青洲河邊馬路瑞祥新邨3樓O座。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舞蹈者,熱心參加和支持該項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
(四)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 理事會、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舞蹈交流研討活動。
(五) 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會費。
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田兆祥Henrique Porfírio de Campos Pereir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9/2006。
(一)宗旨
1. 本會定名為銀星舞蹈團。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發展及推動澳門舞蹈藝術活動,發掘青少年的舞蹈潛能,參加各類型舞蹈活動,促進本地區與外地之文化藝術交流與合作。
3. 本會地址:澳門美副將大馬路15號天福大廈2樓C座。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舞蹈者,熱心參加和支持該項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 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
(四)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 理事會、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舞蹈交流研討活動。
(五)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會費。
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田兆祥Henrique Porfírio de Campos Pereir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6/2006。
第八章—— 1. 在理事會下設立附屬的專責委員會,各專責委員會按本會章程執行,並自行訂定【運作指引】辦事,由理事會、監事會通過後公佈施行。
2. 設立【澳門世界遺產保護監測委員會】,根據《世界遺產公約操作規則要求》,對澳門的世界遺產及其周邊環境的保護狀況、發生的事件、職能部門所採取的措施及其對保護現狀所產生的效應等,獨立地向特定的國際機構和組織提交監測和評估報告。
3. 設立【公共災難事故監測委員會】,根據相關的國際標準及操作規定,對涉及澳門區域的飲用水質等生態災難及環境災難進行監測並向各新聞傳播媒體公佈監測訊息,以及獨立地向特定的國際組織提交監測和評估報告。
4.本章程忽略之事宜依本澳現行法律規範。
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田兆祥Henrique Porfírio de Campos Pereir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7/2006。
第二條——本會為一存續期不設限期的非牟利團體,會址設於澳門牧場巷70號澳門大廈第二期C座3樓G,經理事會同意可更改會址。
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田兆祥Henrique Porfírio de Campos Pereir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5/2006。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海水化淡技術發展研究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Association of Desalinational Technology Development Research”,英文簡稱為“MADTR”(以下稱為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一存續期不設限期的非牟利團體,會址設於澳門牧場巷70號澳門大廈第二期C座3樓G座,經理事會同意可更改會址。
第三條——本會宗旨包括:
1. 團結從事海水化淡科學技術研究的科學專家和發明專家,促進會員之間的交流和團結、維護本會及會員的合法權益。
2. 開展海水化淡科技開發和創新研究活動,組織科技人員參與國際性或區域性海水化淡的技術研究課題,藉此提高本澳海水化淡科技研究的發展。
3. 為本澳海水化淡產業化的發展規劃提供科學依據,通過自主開發方式為本澳水資源的可持續性發展所需提供技術轉化、利用的有力支援。
第四條——凡從事海水化淡科技工作的專業人員,或擁有環境工程、生物工程、電機工程、土木工程碩士或以上高等教育學歷,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及各內部規範,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會員有繳交會費之義務,有選舉與被選舉的權利。
第五條——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領導架構每三年重選,連選可連任。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領導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方為有效。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負責會員大會的召開及主持工作。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理事兩名或以上,由3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3.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或以上,由3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
第六條——理事會的權限為:策劃及領導本會之活動、批准會員入會和退會的申請及開除會員會籍、制定及提交工作年報及帳目並提交下年度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經理事會批准,本會可聘請國內外人士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需提前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
第八條——理事會下設海水反滲透技術研究中心、多級閃蒸技術研究中心、多效蒸發技術研究中心、生物化淡技術研究中心、秘書處共五個專業部門,本會附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及轄下個別專責部門,行政管理及財務工作的具體運作,細則及有關具體條文交由理、監事會通過後公佈施行。本章程忽略之事宜依本澳現行法律規範。
第九條——本會印鑑為下述圖案:
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田兆祥Henrique Porfírio de Campos Pereir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2/2006。
(一)宗旨
1.本會定名為美寶劇社。
2.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發展及推動澳門戲劇藝術活動,參加各類型戲劇活動,促進本地區與外地之戲劇文化藝術交流與合作。
3.本會地址:澳門白朗古將軍大馬路33號多寶大廈5樓A座。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凡本澳愛好戲劇者,熱心參加和支持該項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7.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9.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
(四)會議
11.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理事會、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戲劇交流研討活動。
(五)經費
14.社會贊助和會費。
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田兆祥Henrique Porfírio de Campos Pereir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3/2006。
(一)宗旨
1. 本會定名為民間舞蹈團。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發展及推動澳門舞蹈藝術活動,發掘青少年的舞蹈潛能,參加各類型舞蹈活動,促進本地區與外地之文化藝術交流與合作。
3. 本會地址:澳門惠愛街100號宏惠大廈4樓B座。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舞蹈者,熱心參加和支持該項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
(四)會議
11.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 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理事會、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舞蹈交流研討活動。
(五)經費
14.社會贊助和會費。
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田兆祥Henrique Porfírio de Campos Pereir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三月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4/2006。
第一條——本會定名“澳門‘樂善行’”,簡稱“樂善行”,葡文為“Acção Virtuosa de Macau”英文為“Care Action Macao”。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龍嵩正街95號地下。
第三條——宗旨:本會宗旨為推動澳門慈善扶貧工作,推廣環保旅行遠足康體活動,資助偏遠貧困山區失學和在學兒童,在國內援建樂善行小學。
第四條——加入:凡對體育熱愛及慈善愛心,填寫本會入會表格,交身份證副本後,經理事會批准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權利: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可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及享用本會設施。
第六條——義務:遵守本會一切規條,積極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按時繳交年費。
第七條——退出:需在一個月前通知理事會,會費均不會發還。
第八條——凡破壞本會聲譽及規條,無故欠交會費一年之會員,經大會核實後均會被除名,會費絕不會退還。
第九條——組織:本會設有以下幾個機構,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其中機構成員均在會員大會上以不記名方式投票選出,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主席團設會長一人主持會議,副會長若干人,協助主持會議,秘書各一人,共五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會員大會的權力是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批核理事會工作報告及活動。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行政機構,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秘書二人,財政二人,理事若干人,由九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其職權為計劃各類活動,日常會務,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提交工作報告,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每次會議均需半數成員以上出席,方為有效,通過決議是出席人數超過半數贊成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監察機構,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秘書一人,由五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主要職權為監察年度帳目,理事會及會員有否違規行為,每次會議均需半數以上成員決議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秘書負責召集,通知日期,時間,地點,大會的決議是取決於出席會員絕對多數票方能通過,審查年度報告,審查財務報告,如有特別事故,且有半數以上會員提出,經理事和監事會通過召集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經費來自會員年度收入,熱心人士捐贈和任何其他實體及社會賢達,社團機構之贊助。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修改。
第十六條——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零六年三月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田兆祥Henrique Porfírio de Campos Pereir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三月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5/2006。
(一)宗旨
1. 本會定名為頌聲舞蹈團。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發展及推動澳門舞蹈藝術活動,發掘青少年的舞蹈潛能,參加各類型舞蹈活動,促進本地區與外地之文化藝術交流與合作。
3. 本會地址:澳門筷子基宏興大廈第三座四樓F座。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舞蹈者,熱心參加和支持該項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
(四)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 理事會、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舞蹈交流研討活動。
(五)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會費。
二零零六年三月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田兆祥Henrique Porfírio de Campos Pereir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三月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6/2006。
(一)宗旨
1. 本會定名為新一代舞蹈團。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發展及推動澳門舞蹈藝術活動,發掘青少年的舞蹈潛能,參加各類型舞蹈活動,促進本地區與外地之文化藝術交流與合作。
3. 本會地址:澳門黑沙環勞動節大馬路84號裕華大廈10座7樓A座。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舞蹈者,熱心參加和支持該項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
(四)會議
11.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 理事會、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舞蹈交流研討活動。
(五)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會費。
二零零六年三月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田兆祥Henrique Porfírio de Campos Pereir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二零零六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6/ASS檔案組第2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一)宗旨
1. 本會定名為澳門好景攝影會。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為會員組織攝影文化活動。
3. 會址:仔卓家村路74號桃園第2座4樓C座。
(二)會員資格、權利和義務
4. 凡本澳愛好攝影,對攝影文化有研究興趣人士,願意遵守會章者,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本會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和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 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三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
(四)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 理事會、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攝影活動。
(五)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會費。
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助理員 Manuela Virgínia Cardos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6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6/ASS檔案組第2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一)宗旨
1. 稱為:澳門栢麗攝影會。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為會員組織攝影文化活動。
3. 本會地址:澳門文第士街30號益新大廈5樓B座。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攝影,對攝影文化有研究興趣人士,願意遵守會章者,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本會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機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其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任期三年。
(四)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須為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 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攝影活動。
(五)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會費。
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助理員 Manuela Virgínia Cardoso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二零零六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6/ASS檔案組第2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一)宗旨
1. 本會定名為澳門家樂壁球會。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為會員組織壁球活動,參加本澳及外地的壁球體育運動。
3. 本會地址:澳門青洲新馬路190號瑞祥村2樓K室。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壁球活動,積極參加該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機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其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任期三年。
(四)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須為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 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體育活動。
(五)經費
14.社會贊助和會費。
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助理員 Manuela Virgínia Cardos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二零零六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6/ASS檔案組第2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一)宗旨
1. 本會定名為澳門街坊曲藝會。
2. 本會從事曲藝娛樂活動,加強本澳與外地相關藝術交流,促進本澳的文化活動的發展。
3. 本會地址:澳門三層樓上街4-6號威龍花園2樓E座。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曲藝活動,具相當資歷,有較高水平或熱心支持曲藝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其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狀況。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 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任期三年。
(四)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 理事會、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曲藝活動。
(五)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會費。
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助理員 Manuela Virgínia Cardos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6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6/ASS檔案組第2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一)宗旨
1. 稱為:澳門飛圖攝影會。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為會員組織攝影文化活動。
3. 本會地址:澳門氹仔廣東大馬路南貴花園第一座21樓A座。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攝影,對攝影文化有研究興趣人士,願意遵守會章者,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本會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 組織機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其職權如下:
(1) 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任期三年。
(四)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須為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 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攝影活動。
(五)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會費。
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助理員 Manuela Virgínia Cardoso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二零零六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6/ASS檔案組第2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一)宗旨
1. 本會定名為澳門福運聯誼會。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為會員組織文娛及慈善健康活動。發揮互助互愛的精神,增加會員之間的關係。維護會員基本利益。
3. 本會地址:澳門雀仔園陳樂街1號裕昌大廈5樓B座。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文娛慈善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其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及提出建議;
(4)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任期三年。
(四)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 理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活動。
(五) 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會費。
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助理員 Manuela Virgínia Cardoso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二零零六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6/ASS檔案組第1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一)宗旨
1. 本會定名為澳門金豐聯誼會。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為會員組織文娛及慈善健康活動。發揮互助互愛的精神,增加會員之間的關係。維護會員基本利益。
3. 本會地址:澳門氹仔孫逸仙博士大馬路668號泉鴻花園碧苑14樓L座。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文娛慈善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機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其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及提出建議;
(4)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任期三年。
(四)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 理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活動。
(五)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會費。
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助理員 Manuela Virgínia Cardoso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二零零六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6/ASS檔案組第1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一)宗旨
1. 本會定名為澳門華富聯誼會。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為會員組織文娛及慈善健康活動。發揮互助互愛的精神,增加會員之間的關係。維護會員基本利益。
3. 本會地址:澳門龍嵩街新維里2號永業大廈2樓C座。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文娛慈善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其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及提出建議;
(4)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任期三年。
(四)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 理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活動。
(五)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會費。
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助理員 Manuela Virgínia Cardos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二零零六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6/ASS檔案組第1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一)宗旨
1. 本會定名為澳門媽閣壁球會。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為會員組織壁球活動,參加本澳及外地的壁球體育運動。
3. 本會地址:澳門黑沙環祐漢永寧街228號海景園第1座25樓D。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壁球活動,積極參加該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其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 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任期三年。
(四)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 理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體育活動。
(五)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會費。
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助理員 Manuela Virgínia Cardoso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6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6/ASS檔案組第1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一)宗旨
1. 本會定名為澳門逍遙劍擊體育會。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為會員組織劍擊體育活動,促進本澳劍擊體育活動的發展。參與國內外體育社團之間的劍擊體育活動。
3. 本會地址:澳門巴坡沙坊新城市景福閣第一座2樓A座。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劍擊體育活動和熱心參加支持該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經理事會批准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會員若干、秘書一人,任期二年,其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二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任期二年。
(四)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 理事會、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體育活動。
(五)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會費。
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助理員 Manuela Virgínia Cardos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6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6/ASS檔案組第1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一)宗旨
1. 本會定名為澳門海濱釣魚會。
2. 本會組織群眾性的釣魚活動,促進本澳釣魚體育活動的發展。
3. 本會地址:澳門嘉野道將軍街新樂大廈13樓D座。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釣魚活動或熱心支持該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與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 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任期三年。
(四)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 理事會、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體育活動。
(五)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會費。
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助理員 Manuela Virgínia Cardos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6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6/ASS檔案組第1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一)宗旨
1. 本會定名為澳門勁步保齡球會。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為會員組織保齡球活動,促進本澳保齡球體育活動的發展,參加本澳及外地的保齡球體育運動。
3. 本會地址:澳門嘉野道將軍街新樂大廈13樓D座。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保齡球活動,熱心參加和支持該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其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任期三年。
(四)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 理事會、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體育活動。
(五)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會費。
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於海島公證 署
助理員 Manuela Virgínia Cardos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6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6/ASS檔案組第1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名稱:海外僱傭協會
英文: Overseas Employer & Employee Association
縮寫:OEEA
第二條——總部地址:澳門公局新市東街7號佳富商業中心5樓。
第三條——組織性質:社團組織,澳門合法的非盈利機構,受澳門法律管轄保護,其一切活動均遵守澳門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之規定。
第四條——為促進來自世界各地包括歐洲、亞洲、美洲、澳洲、非洲、中東、中國之海外勞工與香港澳門僱主之關係,增進相互溝通和了解,建立和諧友好的往來,進而推動雙方僱傭之間合作關係。
第五條——為海外僱主及僱員雙方建造平台,擔任仲裁角色,以調理平伏兩者之間紛爭,專業指導雙方相處之技巧,使能和睦共處。並為海外僱員進行評級,核定其專業資格。
第六條——開辦娛樂文化節目及言語職能培訓課程,以便疏導海外勞工於工作及情緒上之壓力,並提升言語溝通及工作知識,更能提高勞工向僱主之服務質素及效率。
第七條——凡是支持和認可本協會章程的僑團、社團、公司、企業及個人,包括本地及海外國際的人士。通過申請,均可加入本協會,並成為協會之會員。
第八條——本協會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組成,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九條——理事會為協會的常務機構,理事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並對內領導協調和主持協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條——監事會監督協會議案計劃的落實和實施。監事會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一條——協會會員大會是由各行各業的個人會員和企業會員組成。會員有遵守本會宗旨和章程的義務,有按時間向協會交納會費的義務。
第十二條——協會每位會員均有權享受協會所提供的一切信息、服務、及其它利益。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任期三年,任期滿後可相同年期繼續連任。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其權限如下:
一、通過、修訂和更改本會章程;
二、通過本會的工作方針和計劃,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帳目。
第十五條——會員違反協會會章或危害了協會的聲譽或利益時,任何會員均有權檢舉,由監事會提交處理,交理事會通過取消會員資格,嚴重者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年開會一次,時間、地點、內容、議程由理事會決定,由會長主持召集舉行。
第十七條——本協會實行理事會下的會長負責制,理事會由5名成員組成,可視會務的發展狀況而增減人數。會依照總人數為單數,其中一人為主席的規定。
第十八條——於每三年的十二月中選任新理事,由理事、各人會員或企業會員聯署推薦,新當選理事。經由理事審查通過後,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追認。理事會成員之任期為三年,經選舉通過可續任。
第十九條——會長由全體理事選舉產生,任期三年,經選舉通過可追任。理事會由理事長擔任主席。理事長為理事會的負責人,副會長1人。秘書、財務各一名,由會長提名,理事會通過聘任。
第二十條——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副會長代理。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例會,由理事長於兩周前通知理事,特殊情況由會長召集臨時理事會議,以解決急案、個案。
第二十二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不得代理,無故缺席兩次,視同自動辭職。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的權限如下:
一、舉辦各種為達成本會宗旨的必要活動;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依章召集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四、僱用職員、編配工作、聘請顧問和核數師;
五、接受會員或第三者的捐贈、資助。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由3個成員組成,由理事會討論、選舉、通過,監事任期三年,經選舉通過可連任。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由監事選舉產生,監事長任期三年,經選舉通過可連任。
第二十六條——監事會負責審閱和檢查協會的財務收支情況,以及協會會務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有權調查協會任何成員的違規行為,並有義務對失職理事提出檢舉。
第二十八條——志願協助本協會,並且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由會長提名,副會長會議通過,聘為協會顧問,其榮譽名額不受限制。
第二十九條——協會經費來自企業會員,個人會員所交的會費。
第三十條——協會經費由社會團體、企業公司、及個人捐款和政府贊助。
第三十一條——各項經費的支出,必須由會長或常務會長簽署,或按照理事會通過的財務制度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由會員在會員大會開會前兩個月提出議案,經半數以上的理事同意,交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公佈。
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四日於海島公證 署
助理員 Manuela Virgínia Cardoso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instrumento de 27 de Fevereiro de 2006, foi constituída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se regulam pelos artigos em anexo:
第一條——本會屬非牟利性質的團體,無存立期限,中文名稱為“澳門意大利聯會”,英文名稱為“Macau-Italy Association”,意大利文名稱為“Associazione Macau-Italia”,並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章程運作管理。
第二條——本會總部設於澳門。
第三條——本會宗旨:
1)愛國愛澳;
2)推廣促進本澳及海外企業與意大利商貿活動;
3)建立本澳意大利商貿平台,提供有關商貿咨詢、聯繫服務;
4)加強澳門、內地商貿團體與意大 利商貿團體聯繫交流;
5) 舉辦海內外商貿經濟、文化活動;
6)關心社群參與澳門各項公益及社 會活動。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或經常參與本會活動人士,經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後由理事會審批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a)參加會員大會;
b)參加本會一切活動;
c)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d)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e)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義務:
a)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b)按時繳納會費;
c)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聲譽。
第七條——一、會務機構: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二、會務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完全享有權利的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工作。
三、會長擔任法庭內外相關事務的代表。
四、 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會長代行職務。
第九條——一、全體會員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
二、基於以下原因可召開全體會員特別會議:
a)應會長要求;
b) 應理事會或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要求。
第十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a) 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b) 審批修改本會章程;
c)審批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書和年 度財政報告書;
d)選舉或罷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和 監事會。
第十一條——會長按照召集通知書內指定時間召開全體會員大會,開會時必須有大多數會員出席,若超過指定開會時間一小時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可召開會議,所作決議必須有出席會員半數以上投票通過方為有效,未有出席的會員作棄權論。
第十二條——甲、理事會設一名理事長、一名或多名副理事長及多名理事,總體數目必須為單數。
乙、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三條——理事會職權:
a)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領 導、管理和主持會務活動;
b)招收會員;
c)制作年度工作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d)委任本會代表;
e)訂定入會費和每月會費;
f)根據會務進展需要聘請社會人士 擔任本會的名譽職務;
g)實施其他權限,該權限在法律及 本章程內並無授予會內其它機構的。
第十四條——一、監事會設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一名監事。
二、若監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監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五條——監事會職權:
a)監察理事會的日常工作並提供意見;
b)審查本會年度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c)行使其他被授予的合法權力。
第十六條——以任何名義或來自會費、入會費、補助或捐贈的全部收益,均屬本會的收入來源。
第十七條——附於本章程後的徽章為本會會徽。
私人公證員 司徒民義
Está conforme.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e sete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seis. — O Notário, António J. Dias Azedo.
Certifico, por extracto, que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outorgado em vinte e quatro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seis,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e registado sob o número um do dia vinte e quatro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seis, no Maço de Documentos Arquivados a Pedido das Partes n.º 1/2006-B, foi alterado o artigo terceir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o qual passará a ter a redacção constante do documento anexo:
São fins da Associação:
a) Promover a protecção das doenças de fígado;
b) Fomentar a cooperação com entidades e/ou organizações que se dediquem à protecção das doenças de fígado;
c) Organizar, apoiar e participar em seminários, actividades académicas, actividades de promoção, actividades de beneficência com vista ao desenvolvimento da protecção das doenças de fígado; e
d) Organizar, participar e apoiar actividades recreativas e desportivas, bem como competições, com vista à promoção do exercício físico para a protecção do fígado.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e sete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seis. — A Notária, Ana Soares.
Nos termos e para os efeitos do disposto nos artigos 13.º e 14.º dos Estatutos, é convocada a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da Companhia de Transportes Aéreos Air Macau, S.A.R.L., para reunir no dia 30 de Março de 2006, pelas 15,30 horas, na sede social, sita em Macau na Alameda Dr. Carlos D’Assumpção, n.º 398, 18.º andar,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1. Apreciar e deliberar sobre o relatório, balanço e contas apresentados pel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acompanhados do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e do relatório dos auditores, relativo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5;
2. Eleição dos membros dos órgãos sociais;
3.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Macau, um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seis. — O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SEAP — Serviços, Administração e Participações, Limitada (representada por Herculano Jorge de Sousa).
Nos termos do n.º 1 do artigo 14.º dos estatutos da sociedade Matadouro de Macau, S.A., com o n.º 2104 de registo de empresário comercial, pessoa colectiva, convoco a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para reunir no dia 31 de Março de 2006, pelas 15,00 horas, na sede da Sociedade, sita na Estrada Marginal da Ilha Verde, s/n, Macau.
Ordem de trabalhos
1. Deliberar sobre o balanço, as contas, o relatório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 o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relativos ao exercício de 2005.
2. Deliberar sobre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Macau, um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seis. — O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Xu Jianping.
Nos termos legais e estatutários, convoco a Assembleia Geral da Companhia de Electricidade de Macau — CEM, S. A., matriculada na Conservatória dos Registos Comercial e de Bens Móveis de Macau sob o n.º 590 (SO), para reunir, em sessão ordinária, no dia 30 de Março de 2006 (quinta-feira) pelas 11,30 horas, na sede social da sociedade, sita na Estrada de D. Maria II, Edifício «CEM», 14.º andar, em Macau,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1. Discussão e deliberação sobre o relatório, balanço e contas apresentados pel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relativamente ao exercício do ano de 2005, e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2. Discussão e deliberação sobre a proposta de aplicação de resultados formulada pel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3. Eleição de um membro para 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 Comissão Executiva.
4. Eleição do Conselho Fiscal.
5.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Todos os documentos mencionados nos n.os 1 e 2 da ordem de trabalhos, bem como os documentos com os mesmos conexos, encontram-se na sede social para consulta dos Senhores Accionistas.
Macau, vinte e sete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seis. — O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Sino-French Energy Development Co. Ltd., Dr. Stanley Ho.
Sede: Av. General Castelo Branco, Canídromo de Corridas de Galgos, 1.º andar, Macau, registada na Conservatória dos Registos Comercial e de Bens Móveis da RAEM, sob n.º 810.
É convocada a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dos accionistas da «Companhia de Corridas de Galgos Macau (Yat Yuen), S.A.» para o dia 31 de Março de 2006, pelas 15,30 horas, na Sala Mandarim, do Hotel Lisboa, na Avenida de Lisboa, n.os 2-4, desta cidade com a seguinte:
1. Discussão e deliberação sobre o balanço, conta de ganhos e perdas, relatório da administração, aplicação dos resultados e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relativos ao ano de 2005;
2.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Os documentos relativos a ordem de trabalhos encontram-se à disposição dos Senhores Accionistas, para consulta na Sede da Sociedade, em qualquer dia útil nas horas de expediente.
Macau, aos oito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seis. — A Presidente da Mesa de Assembleia Geral, Ho Chiu Hun, Deborah.
30 de Março de 2006
15,00 horas
Nos termos do n.º 1 do artigo 15.º dos estatutos convoco a Assembleia Geral da CAM — Sociedade do Aeroporto Internacional de Macau, S.A.R.L., para uma reunião ordinária, que terá lugar no dia 30 de Março de 2006, pelas 15,00 horas, na sede da sociedade, Edifício Banco da China, 29.º andar, em Macau,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1. Deliberar sobre o relatório, balanço e contas aprovados pel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 o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relativos ao exercício de 2005;
2. Preenchimento de lugar vago nos órgãos sociais;
3.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Macau, aos vinte e oito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seis. — O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Henrique de Senna Fernandes.
Nos termos e para os efeitos do disposto no artigo 10.º dos Estatutos, é convocada a Assembleia Geral da Companhia de Serviços de Carga Mascargo, (Macau) S.A.R.L., para reunir no dia 27 de Março de 2006, pelas 16,00 horas, na sua sede social,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1. Discussão e aprovação do relatório, balanço e contas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relativo ao exercício de 2005;
2. Aprovação do orçamento do ano 2006 apresentado pel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3. Eleição dos membros dos órgãos sociais;
4. Transmissão das acções;
5.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Macau, um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seis.— O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Kang Zhou Yuan.
茲訂於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時正,於澳門新馬路70號至76號三樓會議室,舉行股東周年大會,討論下列事宜。
一)通過經董事會及監事會提交之二零零五年度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賬項;
二)推選董事會,監事會及股東大會成員;
三)股息及盈餘分配;
四)增加註冊資本及對公司章程大綱作相關之更改;
五)其他有關事項。
承董事會命
董事總經理
張建洪
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依照本公司組織章程第十八條之規定,謹定於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半在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四樓本公司會議室召開股東週年大會,是次會議將商討下列各事項:
一、討論及議決有關二零零五年度之董事會報告書暨結算帳目及監事會之有關意見書;
二、二零零五年度純利分配之決定;
三、其他事項。
二零零六年三月一日於澳門
股東大會執行委員會副主席
永亨銀行有限公司
李德濂
依照本公司組織章程第十九條之規定,謹定於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四樓本公司會議室召開股東週年大會,是次會議將商討下列各事項:
一、討論及議決董事會二零零五年度之報告書暨結算帳目以及監事會之有關意見書;
二、其他事項。
二零零六年三月一日於澳門
股東大會執行委員會主席
聯豐亨保險有限公司
Nos termos legais e estatutários, é convocada a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desta Sociedade para reunir no edifício «Ocean Tower», 5.º andar, sito na Avenida dos Jardins do Oceano, n.º 388, Taipa, Macau, no dia 31 de Março de 2006, pelas 12,00 horas,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1 — Discussão e aprovação do relatório, balanço e contas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da Sociedade, referentes ao ano económico de 2005 e do respectivo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2 — Eleição de membros dos órgãos sociais; e
3 — Tratar de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Macau, um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seis. — O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Ho Hao Chio.
Nos termos e para os efeitos do artigo décimo terceiro dos Estatutos, pela presente se convocam os senhores accionistas da «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 para reunirem em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no próximo dia 31 de Março do corrente ano, pelas 10,00 horas na Rua de Lagos, Edifício Telecentro, na Taipa, em primeira convocatória,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1) Apreciar, modificar ou aprovar o relatório, balanço e contas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 o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relativo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5;
2) Aplicação de resultados;
3) Eleição para cargos vagos nos órgãos sociais;
4)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Macau, um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seis. — O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Sable Holding Limited, representada por Philip Walter Green, administrador-delegado.
Sede: Hipódromo da Taipa, Macau Registada na Conservatória dos Registos Comercial e Bens Móveis Macau, sob o n.º 867, a fls. 53 do Livro C3.
Nos termos do artigo 14.º dos Estatutos da Companhia de Corridas de Cavalos de Macau, S.A.R.L., bem como das demais disposições legais aplicáveis, é convocada a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dos accionistas da referida Sociedade, para o dia 31 de Março de 2006, pelas 15,00 horas, na Sala Mandarim do Hotel Lisboa,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1. Discussão e deliberação sobre o balanço, a conta de ganhos e perdas e o relatório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aplicação de resultados e o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de 2005;
2.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Os documentos relativos à ordem de trabalhos encontram-se à disposição dos Senhores Accionistas, para consulta na Sede da Sociedade, em qualquer dia útil nas horas de expediente.
Macau, um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seis. — O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Rui José da Cunha.
會計
鮑文熙
自19世紀初,AXA集團為全球最大的經濟保障及財富管理集團之一,逾11萬名保險及財富管理專才,竭誠為全球5,000萬客戶提供優質保險及財務策劃服務。AXA集團除了在2004年名列《財富雜誌》全球500大企業第13位+,及在「保險:人壽及醫療(股份)」界別名列首位+之外,於2005年,AXA董事會主席Mr. Henri de Castries更榮登《Institutional Investor》歐洲保險業的「最佳行政總裁」。AXA獲得國際信貸評級機構給予高度評級,彰顯集團雄厚財資實力。
去年世界經濟環境穩步向好,AXA集團在進退得宜的商業策略帶動下,2004年度綜合收入達歐羅722億元*,盈利錄得歐羅29億元*之佳績,集團最高管理層以及全球近四萬名AXA銷售精英實在功不可沒。
作為AXA集團亞太區旗艦的AXA國衞,在港澳區就深得過百萬客戶的支持。去年港澳區的業績持續向好,除了有賴二仟多名理財顧問之努力外,相信與公司迎合市場需要,不斷推出新產品及深得客戶支持有著莫大關係。去年總保費收入為港幣73億元,管理資產較去年上升16%達港幣463億元。
至於澳門方面,去年可算是業績彪炳,除了不斷招募理財顧問令人力增長之外,新生意亦較前年上升7%。而在人力增長15%之餘,生產力亦能保持平穩。截至2004年12月31日之財政年度,個人壽險及醫療保險業務的保費收入(扣除印花稅)為澳幣1.9億元,理財顧問不屈不朽的拼勁,以及營運部所有同事實在居功至偉。
自公司在2004年初全面革新了營銷團隊的架構及報酬制度後,成績有目共睹。不單令營業隊伍更加積極進取,同時亦能為所有客戶提供更盡善盡美的專業保險服務。AXA國 衞深信,只有不斷求進,致力創新以配合瞬息萬變的市場及客戶需求,才是致勝之道,與營業隊伍及客戶達至《三贏》局面。
* 截至2004年12月31日。以1歐羅兌1.24美元計算。
+ 資料來源:《財富雜誌》(亞洲版)2005年7月25日Vol.152, N.º 2.,(排名以收入計算)
致:國衞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 —— 澳門分公司管理層
本核數師行已按照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之核數準則完成審核國衞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 —— 澳門分公司(“分公司”)之財務報表。
本行認為該等財務報表均真實與公平地反映該分公司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財務狀況及該分公司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溢利。
為更全面了解該分公司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賬項撮要應與相關的經審計年度賬項一併參閱。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
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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