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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laçăo de Macau |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9/2008。
第一條——本會名稱定為:
澳門中國道教文化研究學會。
第二條——創會宗旨:
為研究中國道教文化,弘揚道教的“道法自然”、“和諧理念”、“尊道貴德”等精神,團結澳門與世界各地道教文化研究人士,而成立本會。本會為非牟利機構。
第三條——本會地址:
澳門特別行政區鳳仙圍三號定强大廈地下。(以會務需要,會址可變遷)。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屬道教、道家研究、愛好人士,不論國籍並願意遵守本會宗旨,品行端良者, 歡迎加入本會。
第五條——入會程序:
凡經本會會員一人介紹,填妥入會申請表一份,身份証影印一份,寸半相片近照兩張,經理事會審查通過,繳交會費及入會基金,領取會員証。
第六條——會員權責:
1、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2、有出席會員大會之聆聽、討論、表決、建議的權利。
3、享有本會之一切福利和參加本會的一切活動。
4、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5、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七條——機構類別: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但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會員大會職權為:
1、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
2、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3、推選理、監事會成員,兩者必須為單數。
第八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進行一次,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
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超過半數成員聯名要求召開,但須提前兩星期發函以掛號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出席人數須超過會員半數,會議方為合法,若不足法定人數,會議可延後半小時作第二次召集,屆時沒有法定人數出席,享有表決權的出席會員即為法定人數可處理會議事項。
第十條——由理事會互相選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可根據會務需要設立各部門,常務理事若干,理事若干,但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暫代職務。
第十一條——理事會之職權:
1、執行大會所有決定。
2、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3、做好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4、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制定本會會章。
第十二條——理事會三個月舉行例會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理事長臨時召集。
第十三條——由監事會成員互選出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二名,監事若干,但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之職權:
1、監督理事會之一切行政決策。
2、審核財務狀況及帳目。
3、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第十四條——榮譽職銜:
本會可根據會務發展的需要,可聘請世界各地的社會賢達人士出任本會的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等職銜。
第十五條——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經理事會超過半數理事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如直接損害本會聲譽, 將於法律追究,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如超過兩年不交會費者,則自動喪失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
第十六條——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任何對本會贊助及捐贈。
3、理事會以為有必要時可進行募捐。
第十七條——有關會員福利及其它事務,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十八條——本會章程未盡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第十九條——本會印鑑為下述圖案: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阮偉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0/2008。
第一條——名稱:
中文——澳門青年藝術體育中心。
葡文——Centro de Arte e Esporte da Juventude de Macau,簡稱為“C.A.E.J.M. ”。
第二條——中心地址:
台山白朗古將軍大馬路澳門街坊會總合總會社區服務大樓五樓,經理事會同意可更改。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一非牟利之青年組織,以促進青年人的藝術素養及體育的發展,提高藝術水平,推廣藝術及大眾體育為目的。
第四條——職能:
(一)推動澳門藝術及體育事業的發展;
(二)引進科教技術的新理念,結合創思及多元智能的專業培訓活動;
(三)加強及發掘藝術文化、體育之人才;
(四)促進澳門與外界在藝術文化及體育方面之合作與交流;
(五)提升澳門青年對藝術及體育的興趣與鑑賞能力;
(六)協助藝術業界、體育界別的資源共享;
(七)鼓勵及促進藝術工作者、青年人自我增值;
(八)主辦、協辦各項展覽、活動比賽、講座、研討會和出版相關刊物。
第五條——會員組成與入會資格:
(一)入會資格:對推廣藝術及體育有一定程度之人士。
(二)本會的成員分為創會會員、普通會員。
(三)創會會員:為簽署本會的設立公證書的自然人及法人。
(四)普通會員:為在本會設立之後根據法律及本章程規定加入本會者。
第六條——會員權利:
(一)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及福利;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交流及活動;
(三)中心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四)請求召開非常大會。
第七條——會員義務:
(一)出席會員大會及有關之活動;
(二)遵守規章,以及執行決議;
(三)繳納會費;
(四)接受被選任的職位,但提出自行迴避理由且獲大會視為正當者除外。
第八條——喪失會員資格:
(一)以書面形式致理事會請求退出者;
(二)其行為蓄意造成破壞本會信用或造成損失者;
(三)屢次違反章程及規章的義務者;
(四)會員的除名,屬理事會的權限,由理事會四分之三贊成除名而作出決議;
(五)喪失會員資格者,在任何情況下,均不獲發還會費。
第九條——架構:本會由下列機構組成: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會之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並必須是本會有被選舉權之會員。
第十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職權:
(一)選舉主席、副主席、理事及監事;
(二)就章程的任何修改作出決議;
(三)討論及表決任何與本會有關之重大事項;
(四)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提出之內部細則;
(五)行使法律或本章程賦予大會的任何其他職能;
(六)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主席主持。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本會最高執行機構為理事會。
(一)由會員大會選出單數最少為5人組成,負責處理日常會務工作。理事會需召開理事會議,全體票選得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兩人、職能不同之理事若干人。
(二)理事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的理事會成員出席方為有效,理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
(三)建立本會的專業技術及行政組織,通過內部運作規定,可簽署及執行合同,以及各項人事安排。
(四)在大會決議許可的情況下,按中心事務未來發展的需要,設立分支機構或其他形式的各團隊(如中樂團、劇團、舞蹈隊、武術隊、藝文大使等)。
第十二條——顧問:
(一)經由理事會審議並批核,於理事會議通過邀請該屆顧問團;
(二)顧問不受對其義務約束;
(三)顧問只對本會的決議及政策上給予專業意見。
第十三條——本會最高監督機構為監事會。
(一)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組成,監事會互選監事長一人及監事兩人。
(二)負責監督理事會工作及稽核理事會財政報告或其他事項提出書面意見。
第十四條——章程規定組織所出現的空缺,按以下方式填補:
(一)大會主席團所出現的空缺,在出現空缺隨後的第一次大會會議內填補;
(二)理事會或監事會出現的空缺,由有關組織選出、共同擇定或以委派形式,填補組織架構上之空缺,並應完成其所代替者的任期。
第十五條——經費來源:會費收入;接受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決議修訂:本會會章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執行。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召集會員大會之通知:得用掛號信方式送達,最少八天前行之。通知內須載有會議程序、舉行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八條——國際關係與合作:本會將與澳門以外的同類機構,在教育培訓、資源開發及藝術體育發展等方面,建立及發展技術合作關係,並與在其職責領域內有權限的國際組織建立及發展技術合作關係。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阮偉堂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屬非營利性質的社團,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長城協會”,英文譯名為“China Great Wall Society(Macau)”,會務依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及本章程運作管理。
第二條——本會總部設於澳門皇朝波爾圖街342號金苑大廈12樓I室。
第三條——本會宗旨
1)促進澳門歷史文化遺產與國際社會所有熱衷於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研究、開發的組織及個人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2)編輯有關長城、澳門歷史文化遺產及世界文化遺產研究的書刊、資料;
3)協助中國長城協會研究、保護、宣傳長城,促進長城旅遊開發,弘揚以長城為象征的中華民族偉大精神為目的。組織以長城題材為重點的中華歷史文化宣傳活動;組織長城及世界文化遺產的研究、保護、宣傳、開發等方面的學術研討活動。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及經常出席本會活動的人士,經書面申請理事會審批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出席會員大會;
2)參與本會活動;
3)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4)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5)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義務
1)按時繳納會費;
2)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的聲譽。
第七條—— 一、會務機構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及理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可以連任。
第八條——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利機構;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一名會長、一名執行會長、若干名副會長、一名秘書長及若干名秘書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
三、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執行會長代行職務。
第九條—— 一、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
二、基於以下原因可召開會員特別會議:
1)應會長要求;
2)應理事會或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要求。
第十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1)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2)審批修改本會章程;
3)審批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書和年度財政報告。
第十一條——1)召開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十天以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十天透過簽收的方式通知書內容須注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開會時必須大多數會員出席,若超過指定時間一小時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可召開會議。
第十二條—— 一、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二名常務副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及理事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
二、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常務副理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三條——理事會職權
1)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領導、管理和主持會務活動;
2)招收會員;
3)製作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書;
4)委任本會代表;
5)訂定入會費和每年會費;
6)根據會務進展需要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本會的名譽職務;
7)實施在法律及本會章程內并無授予會內其它機關的職權。
第十四條—— 一、本會監督機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組成;
二、由監事成員互選產生監事長任期三年,可以連任;
三、監事會職責是監督本會之行政管理及財務賬目、以及一年之工作報告。
第十五條——以任何名譽或來自會費、入會費、補助或捐助的全部收益,均屬本會的收入來源。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nov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oito.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會展旅遊文化業學會”;
英文名稱為“Macau Convention Exhibition Tourism and Culture Society”。
第二條——宗旨
本會是一非政治性、非牟利的社團組織。本會宗旨以凝聚會議展覽、旅遊、文化業領域的從業人員、專家、學者和科研教學機構等共同開展會議、展覽業、旅遊、文化業領域的項目運作、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並提供研究成果予有關機構進行決策和開展相關會展旅遊文化工作之用,以促進本會會員專業素質和學術水準的提升、本澳會議展覽業、旅遊、文化業的發展壯大及本澳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商業中心17樓A座。經理事會決議後,可隨時更改會址。
第四條——會員類別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
一、凡認同本會章程的會議、展覽業、旅遊、文化業領域及配套行業的從業人員、專家學者、專業人士、公務員等,經理事會核准後,均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二、凡認同本會章程的會議、展覽業、旅遊、文化業領域及配套行業的機構、學術團體或科研、教學機構,經理事會核准後,均可成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入會申請和會籍註銷
接受入會申請、註銷會員會籍,均屬本會理事會的權力。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有下列權利:
1. 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參與本會組織之各項活動;
3. 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二、會員有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
2. 按時繳納會費;
3. 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三、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不履行會員義務者,理事會得根據內部規章對其進行相關的紀律處分,情況嚴重者,理事會得註銷其會籍。
第七條——本會組織
本會組織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參與組成,負責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選舉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以及本澳法律所賦與的權力。會員大會每年召開至少一次,由理事會召集。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團,負責主持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推選產生,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設主席(會長)一人,及可設副主席(副會長)若干人。
第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構,管理法人,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義務。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若干名成員組成,且人數必須為單數。設有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
三、理事會得邀請有關人士擔任本會的顧問或特邀研究員,以推動本會會務的發展,及協助本會的各項活動和工作。
四、理事會得設立獨立的下屬委員會或機構,在理事會監督下臨時或長期性開展工作。
第十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督理事會的各項運作,以履行會員大會的各項決議、查核理事會的賬目,以及審閱理事會每年的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並由若干名成員組成,且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經費來源
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會費、本會資產所衍生的收益、推行會務所得收入、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條——內部規章
本會設內部規章對本章程未完善之事宜加以補充及具體化,但不能與本章程有抵觸。內部規章內容包括訂定產生下屬委員會或機構的具體辦法、行政和財務的管理及運作細則、會員紀律等等,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及通過。
第十三條——章程之解釋權
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閉幕期間,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nov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oito.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elibera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outorgada em 11 de Novembro de 2008, foi corrigida a denominação chinĂŞs para 果阿、達曼和第鳥文化協進會.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dezasset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oito. — O Notário, Adelino Correia.
澳門幣
會計 | 總經理 |
黃達志 | 陳銳隆 |
致: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董事
本核數師已按照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所核准第23/2004號行政法規下的《核數準則》,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所核准第68/2004號《核數實務準則》,及國際核數準則完成審核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宏利澳門分行”)截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澳門之第27/97/M號法例(“該法例”)規定宏利澳門分行之管理層編制真實與公平的財務報表,本核數師之責任乃根據對該等財務報表審核工作之結果,按照該法例之第八十八條,向閣下作為單一團體作出獨立意見,除此之外本報告不可作其他用途。本核數師不會就本報告之內容向任何其他人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我們在二零零八年六月十三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本核數師認為,該財務報表均真實與公平地反映該分行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狀況及截至該日止年度之業績及現金流量。
此撮要乃根據該法例第八十六條而列出,如欲參閱該核數師報告之全文請向宏利澳門分行索取。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零八年六月十三日於澳門
隨著澳門經濟騰飛,加上公司積極投放資源拓展業務,配合旗下經銷團隊迅速增長,宏利澳門於二零零七年再創驕人成績,新造業務上升百分之二十三,而保費總額亦達六仟三佰萬澳門元。
繼「邁駿投資理財計劃」於香港成功推出後,澳門分行亦於當地引入這項超卓產品。「邁駿投資理財計劃」為澳門分行首項糅合保險、儲蓄及投資元素的投資相連壽險計劃,全面配合不同客戶的理財策劃需要。
在服務方面,我們優化了內部運作程序,以縮短保單簽發及處理保單更改申請的時間。此外,我們亦推出了以自動櫃員機繳費服務,讓客戶可隨時繳交保費,快捷方便。
雖然澳門的人力資源甚為緊張,但澳門分行的經銷隊伍人數仍然錄得百分之十六的增幅。為了培育人才,我們更為旗下的員工及保險/理財顧問提供完善培訓,以不斷提升他們的專業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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