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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lao de Macau |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7/2009。
本會的中文名稱為“澳門文化遺產導遊協會”,英文名稱為“Cultural Heritage Tourist Guide Association of Macao”。
本會住所位於澳門菜園巷2號新昌大廈5樓A。
本會為文化、專業、非牟利和自治性的私法人;本會的存續無期限。
本會宗旨:
(1)扮演澳門文化旅遊前線服務者的重要角色,積極配合特區政府推動澳門文化遺產旅遊,貫徹落實特區政府推廣世界文化遺產價值的戰略目標;
(2)在實務中推廣、宣傳、教育和保護澳門文化遺產的重要價值和文化的重要性,積極參與和對政府制訂有關文化遺產政策發表意見,關注對澳門文化遺產尤其是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可持續發展;
(3)加強會員之間的聯繫、合作和團結,組織會員開展各類有益於推廣、宣傳、教育和保護澳門文化遺產的活動,收集和向政府反映會員對澳門文化遺產可持續發展政策的建議;
(4)加強和提高會員對文化遺產解說的知識、能力和技巧,不斷增值,精益求精,提高解說和導遊服務素質;
(5)依法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爭取工作機會、福利和權益;
(6)加強與本地社區、社團、學校和政府部門合作和交流共同推動澳門文化遺產旅遊活動。
(1)凡已考取導遊證書和文化導遊證書的人士,無論是否實際從事文化遺產導遊工作皆可申請加入本會。
(2)本會遵循“入會自由,退會自由”之原則,不強迫符合資格的人士加入本會,亦不限制其退出本會。
一、會員的權利:
(1)享有參加會員大會的資格以及在大會上發言和表決的權利和自由;
(2)享有選舉和被選舉為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權利和自由;
(3)有權查閱和瞭解大會的會議記錄和相關支出賬目,有權要求理事會公佈支出帳目;
(4)有權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5)享有對理事會和監事會及其成員提出建議、批評、監督和申訴等權利;
(6)享有查詢和知悉權以及法律賦予的其他權利。
二、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以及會員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
(2)自覺維護本會的聲譽,不得損害本會的聲譽;
(3)尊重其他會員,合作友愛;
(4)依時繳交會費;
(5)積極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6)服從和積極配合理事會依法或依章程規定作出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行為。
本會設立如下三個組織架構:
(1)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2)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和監事長之職位由對本會有特殊貢獻,有影響力的人士擔任;
(3)上述人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但第一届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因情況特殊,由籌委會以推薦協商方式確定。
(1)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亦是決議機關,由本會的全體會員共同組成;
(2)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平常會議;但遇到緊急情況時,也可根據十分之一會員或理事會或監事會的提議和要求而召開特別大會(非平常會議);
(3)召開會員大會時必須成立大會主席團,由三或五名成員組成,其中一名為主席、一名為副主席和一名秘書。其職能為主持會議及領導大會的工作;
(4)大會必須依法設立出席簿冊供出席大會的會員簽名存檔;大會必須依法制作會議記錄,並由主席團成員或授權主席和秘書簽名作實。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1)審議、修改和通過大會章程;
(2)授權理事會執行日常事務以及大會通過的決議;
(3)議決和通過內部處分以及法律許可範圍內的處罰規則;
(4)審議理事會提交的上年度帳目和收支決算報告,以及本年度的收支預算方案;
(5)討論和通過理事會制訂的工作方案和活動計劃。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關,或稱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以及行使授權範圍內的權限,並向大會負責及報告工作。
(1)理事會由至少三名最多二十一名成員組成,由理事長一名、副理長若干名以及其附屬部門的人員組成,人員組成必為單數;
(2)上述人員由大會選舉產生,每届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理事會可設立多個附屬機構,專門負責具體事務,其運作程序及議事規則由其內部運作規定規範,內部運作規定由理事會另行制定;
(4)理事會每月舉行一次例會(平常會議),遇特別情況可以舉行特別會議;
(5)理事會可根據需要設立多個附屬部門,分管總務、財務、外聯、文體、青年、婦女等不同範疇的會務。
理事會依法行使如下職權:
(1)召集會員大會;
(2)執行大會的決議,以及大會授權範圍內的各項事務;
(3)負責處理日常事務;
(4)負責大會章程的制訂和修改以及其他重大決策方案的草擬工作;
(5)負責與會員的聯絡和溝通,組織會員進行業務、對外交流、培訓、研討、講座以及文體康樂等各項活動。
監事會為會員大會的監督機關,由五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二名、其他為監事,每届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監事會的職權為:
(1)監察理事會及其成員的行政管理行為,對理事會及其成員的不當行為提出糾正意見;
(2)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執行情況報告和帳目編制報告;
(3)對理事會的決算和收支方案以及預算方案進行審查和提出建議,並監督其執行;
(4)出席理事會全體會議,並就相關事項提出意見,但不得參與表決;
(5)遇有緊急情事時,提議和要求召集特別會議,商討、議決解決方案。
(1)本會設秘書處,負責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的文書事務,制定和安排本會有關會議議程,協調各部門開展會務工作。
(2)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三名、受薪秘書一名。其人選由會長會議委任。
(1)持續兩年故意不交會費,經書面通知後,仍拒絕繳交者,以自動離會論。
(2)故意損害本會聲譽,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經會長會議決定開除其會籍。
(3)故意犯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者,將被取消會籍。
本會的運作經費來源:(1)會員交納的會費;(2)會員的自願捐贈;(3)名譽會長以及社會熱心人士的捐贈;(4)向政府申請資助。
本會經費使用於如下途徑:(1)辦公室的租金及水電費;(2)辦公文具費;(3)舉辦會議支出;(4)舉辦各種活動支出;(5)受薪秘書的薪金支出。
本會可根據需要自由決定聘請社會知名人士擔任本會的名譽會長和名譽顧問等職位。
(1)本章程的解釋由理事會負責,修改本章程必須舉行會員大會進行,並且必須有三分之二的會員出席才能舉行大會,修改決議須得到三分之二的出席會員的贊成票方為有效。
(2)本章程於會員大會通過後對全體會員具有約束力,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對第三人產生法律效力。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8/2009。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為“中華健康產業發展促進會”,英文名稱為“Chinese Health Industry Development And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CHIDAPA”。
第二條——本會由熱衷於中華健康事業的社會機構、組織和知名人士發起組織、自願結成;是學術性、專業性、非牟利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遵守澳門特區政府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動員大中華地區行動起來,弘揚中華民族傳統中醫中藥健康文化、通過養生保健茶文化、食療文化,推廣道德觀念,結合現代高新科學技術,更新健康觀念、推廣新穎健康生活方式;積極促進中醫中藥現代化的進程,積極推動健康茶文化及飲食文化,為宏揚中國千年文化走向世界,為中華民族和海外華人及世界人們的健康貢獻力量。
第四條——本會的住所:澳門龍嵩正街8號B祐生大廈(第一座)1座GF樓A1。
凡年滿十八歲之個人及機構,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分為商號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其入會資格如下: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在中醫中藥行業、茶文化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三)商號會員:大中華地區有註冊商號。如無註冊則只能以個人名義申請入會。商號會員可委派一人為代表。
(四)個人會員:經一位會員介紹,填寫入會申請表格,提交有關證件副本及正面半身一寸半相片三張。
(五)所有申請,經一位會員介紹,填寫入會申請表格,提交有關證件副本及代表人正面半身一寸半相片三張,均需經理事會批准後方得成為會員,若不獲批准,理事會無需作任何解釋。如商號之代表人有變更時,需要該商號具函本會申請更換代表人。
第六條——會員權益及福利(所有會員均享有法定之權利如下:)
(一)入會半年後享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二)對會務有建議及批評之權;
(三)享有本會所有權益及福利。
第七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決議;
(二)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會務及活動。
第八條——本會的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領導成員均由會員大會中選出,任期為三年,可以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修改章程,但必須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票數通過方可。
(二)負責選舉各領導部門之成員及革除其職務。
(三)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每年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四)修訂會費。
(五)會員大會設會長壹人,副會長若干人組成,會長主持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平常會議一次,由會長召集,而特別會員大會之召開須由理事會召集,或因應五分之一會員的要求之下而召開。
第十一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壹人,秘書長壹人,副理事長,理事及秘書若干人組成,並按照法例規定總人數為單數,其職權如下:
(一)領導本會,處理其行政工作及維持其所有活動。
(二)決定新會員入會事宜及革除會員之會籍。
(三)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人士給予名譽會籍。
(四)在會員大會作會務活動報告及財務報告。
(五)理事長對外依照本會宗旨代表本會。
第十二條——監事會設監事長壹人及監事兩人組成,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之行政活動。
(二)查閱賬目及財政收支狀況。
第十三條——本會之收益作為本會活動基金。
第十四條——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募捐。
第十五條——接收個人、團體、政府資助,舉辦各項活動之收益。
第十六條——本會所有支出須由理事會協商決定。
第十七條——本會屬非牟利社團,本章未盡善處,均按澳門法律辦理。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七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社團名為“澳門在職青年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Juventude em Funçõe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Working Youths Association”(下稱本社團)。
第二條——本社團地址設於澳門連勝街 6 號益利大廈 3 樓 A 座。
第三條——本社團從成立之日起,成為無限期存續之團體。
第四條——本社團屬非牟利團體、宗旨為通過組織和團結在職青年,提高在職青年參加活動的機會,從而增加在職青年的個人知識、素質及能力,以及弘揚愛國愛澳的精神。並透過各種學習機會,培養在職青年為社會作出貢獻。
第五條——任何人士如同意本社團的精神和宗旨,承諾履行本章程規定和社團領導部門的決議,經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本社團會員,並繳交會費。如遇特殊情況,經理事會議決,可豁免收取會費。
第六條——本社團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參加會員大會,選舉及被選舉擔任本社團之職務,以及參加本社團所舉辦之各項活動;按照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退會權。
第七條——本社團會員得遵守下列之各項義務:遵守本社團章程及內部規章;致力於本社團的發展,並維護其聲譽及權益;積極參與及支持社團工作及活動;按時繳交會費。
第八條——本社團之組織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是本社團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相關意見書。會員大會每次會議由大會主席團負責主持會議,主席團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
會員大會分為平常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大會,由理事會召集。特別會員大會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有投票權會員聯名提出書面申請召開。
第十條——理事會是本社團的管理及執行機關,由五至十九名奇數成員組成,其中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和財務各一名,並設常務理事若干名,均由會員大會從會員中選出。理事會任期為三年,可以連任。理事會每季召開一次平常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方可進行議決。
第十一條——監事會為本社團監察機構,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和監事各一名,由會員大會從會員中選出。監事會負責監察本社團之運作及理事會之工作,審查本社團帳目及對理事會之報告提出意見。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可以連任,但不得由理事會成員兼任。
第十二條——按本社團之發展及需要,設立各專責委員會、小組及部門。經理事會議決,本社團得聘用全職或兼職之人員以協助本社團之發展。
第十三條——本社團的財政來源包括會員之會費,來自本社團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收入和收益。本社團得接受政府、機構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社團宗旨不符的條件。
本社團的一切支出,包括日常及舉辦活動之開支,必須經由理事會通過確認,並由本社團的收入所負擔。
第十四條——本社團得使用會徽,其式樣將由會員大會通過及公佈。
第十五條——本章程若有未盡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解決。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is de Julh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七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本中心名為港澳戰略研究中心。係一非牟利機構,由註冊日起成立,且存續期無限制。
宗旨是秉承中共中央黨校的理念,堅持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實行『實事求是』的校訓,主要調研及探取社會各階層之意見,探討地區周邊發展情勢,提出課題研究及戰略構想,加強地區間之溝通,綜合多方面資料,主動向國際戰略研究所匯報。
本中心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11樓1108室。
本中心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組成。
凡認同本中心宗旨的人士均可申請成為會員,經書面提出申請及由兩名會員推薦,由理事會核對資格通過後成為會員。會員可參與本中心舉辦的一切活動,需遵守本中心章程及決議事項。如不履行本章程規定之義務或違反中心作出之有效決議,會被取消會員資格。
會員大會為本中心的最高權力組織,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及秘書長各一名組成,最少三人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會員大會可由主席或會長主持。會員大會的權限如下:
(一)通過、修訂和更改本中心章程;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及補選;
(三)通過本中心的工作方針和計劃、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帳目;
(四)審議及議決上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
(五)聽取理事會關於中心活動計劃建議的介紹;
(六)本中心之章程若有任何疑問發生,而沒有適當資料參考時,則會員大會之決定為最高準則;
(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理事會負責中心的日常運作,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單數組成,包括會長、副會長及理事各一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的權限如下:
(一)舉辦各種為達成本會宗旨的必要活動;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領導中心之工作及管理其財產;
(三)依法代表本中心對外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權力;
(四)接納及開除會員;
(五)邀請對中心有卓越貢獻的人士或社會知名人士擔任名譽會員、名譽顧問、顧問、名譽學術顧問、學術顧問、法律顧問;
(六)依章召集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七)僱用職員、編配工作;
(八)接受會員或第三者的捐贈、資助;
(九)組織架構成員之空缺由理事會委任,直至被取代之成員任期完結為止;
(十)理事會大會不定期召開。
監事會為本中心的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單數組成,包括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的權限如下:
(一)監督會員大會的執行情況;
(二)審查本會帳目,核對本會財產;
(三)對年度工作報告及帳目呈交會員大會及提出意見。
舉辦論壇、午餐交流研討會及一系列討論周邊地區問題之專題講座。出版會訊。
(一)政府、其他機構、會員或個人之捐款及資助;
(二)利息;
(三)其他合法收入。
本中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合法、準確、完整。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一)會員大會有權力議決中心的解散;
(二)當本中心解散時,資產由宣佈解散之全體會員大會訂定處理辦法。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is de Julh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七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名為“澳門心理咨詢和教育發展協會”,屬非牟利團體。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Consultivo Psicológico e Educação Desenvolvimento de Macau」, 英文為「Macau Psychology Consultation and Education Development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和發展任務
(一)關注澳門公眾心理健康問題和發展趨勢,促其瞭解心理健康重要性;向政府、社會和學校提供心理諮詢和教育發展方面的服務與建議,促進全社會重視和推廣心理諮詢和發展教育工作,為澳門心理諮詢發展貢獻力量;
(二)加強心理諮詢專業技術研究及交流,提高澳門心理諮詢服務水準和會員之專業技能;為尋求專業心理諮詢服務的老中青少年開辦各類研討、培訓和講座,針對各行業群體所需提供專業心理諮詢和服務;
(三)促進並加強與國內、香港、臺灣以及海外心理研究組織和專家的聯繫和往來,協助公眾解決各種心理困境,實現助人自助之最高目標。增強心理健康、幸福和安寧,推動澳門社會和諧發展,為人類幸福生活而努力,為經濟繁榮社會穩定打下堅實基礎。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荷蘭園正街112號柏蕙花園2座11樓G,亦可根據需要經理事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具心理諮詢學歷專業及相關專業、對心理諮詢和教育發展有研究興趣的人士,願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出席或要求召開會員大會,提出意見和討論本會事務,參與會內舉辦之各項活動;
享有選舉與被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義務
遵守會章及會內各項決定,參與、協助本會工作,按時繳納會費,維護本會聲譽及利益。
第七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之言行,將由理、監事會按情節輕重予以處分或撤銷其會籍,並對極嚴重行為保留通過法律途徑追訴其責任之權力。
第八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和理、監事會成員;審批理事會工作和財務報告,決定工作方針及重大事宜;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由其召集和主持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遇特別情況,經理事會決定或半數會員要求可召開特別會議。
第九條——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構,制定本會工作計劃,執行所有決議和日常會務工作;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
其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但經授權除外。經理事會提名,會長認為符合條件,本會可聘請社會知名人士為名譽顧問、會長或顧問,以指導本會工作。
第十條——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監察會內所有工作,查核會內財產及編制年度監察活動報告並對之發表意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人數須為單數;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第十一條——協會領導成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二條——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贊助捐獻、合法途徑收入及社會各界的資助。
第十三條——本會章程若有遺漏之處,由理事會討論,修訂有關條文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公佈執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is de Julh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七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本會定名為“澳門數碼學會”,葡文為“Instituto de Digital de Macau”,英文為 “Macao Digital Institute”,英文簡稱為MDI。
本會宗旨:擁護澳門基本法,促進本澳數碼資訊業界,團結互助,為澳門數碼資訊科技專業人士組成的不牟利團體,以加強本澳數碼科技及科技資訊從業員的團結,推廣數碼化及資訊科技應用技術,致力促進本地區數碼資訊科技的發展為宗旨。
會址:澳門提督馬路89A聯豐樓1樓A座。
本會組織包括:
會員大會;
理事會;
監事會。
理監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
會員大會由所有具有選舉權的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會長召開。召開會員大會,召集人應在十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會員。
會員大會之職權:審議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決定會務方針;選舉正副會長和理監事;修改本會章程。
本會設正會長一人,副會長一至二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正副會長須為高級會員,對本會會務有管理經驗,可隨時出席本會各種會議。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指導會務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會內如有重大事項或資源調撥分配,須經正副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共同商議及審批。
高級會員資格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高級會員資格,成員由正副會長、理事長、監事長組成,如需要時得聘不多於三名電腦或資訊科技專業人士參與評審。該委員會每年至少評審一次。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不少於三名理事(單數)組成。理事會選出理事長一人,下設秘書處、財務處及若干因工作需要設立專責委員會,負責處理會務工作。各委員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及委員若干名。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秘書若干名。財務處設財務長一名,財務若干名。理事長須為高級會員,對本會會務有管理經驗,任期不得超過連續兩屆。副理事長及理事連選得連任。
委員會可於會員中特聘委員若干名,以協助委員會工作。
普通會員、附屬會員及初級會員資格評審由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為本會常設執行機關,由正副理事長、秘書長、財務長及各委員會主席組成,負責處理會務工作。
經理事會決定,得聘請顧問、名譽顧問若干人,名譽會長若干人。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由會員大會選舉不少於三名監事(單數)組成,負責監督理事會工作及稽核理事會收支帳目。監事會選出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兩人及監事若干人。監事長須為高級會員,任期不得超過連續兩屆,可隨時列席理事會及各委員會會議。副監事長及監事連選得連任。
本會會員包括高級會員;普通會員;初級會員。
從事有關數碼資訊及電腦資訊行業或有興趣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1)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對會務有反映意見、要求、批評和建議權;
3)享有本會之福利及各項活動權;
4)出席會員大會。
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1)遵守會章;
2)執行決議;
3)維護本會合法權益,推動會務及促進同業間之團結互助。
入會需填寫「入會申請表」,經本會理事會通過批准始能成為會員。
凡申請人,資格經審評批核後,可評為以下任一級會員。
本會實行入會自願,退會自由,可同時參加其他工商經濟組織。如會員有損害本會權益或結業,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籍,其所繳會費概不退還。
初級會員 Junior Member of MDI (JMMDI)
凡符合以下任一資格者:
修讀電腦或資訊科技課程;
電腦或資訊從業員。
普通會員 Full Member of MDI (MMDI)
凡符合以下任一資格者:
成為初級會員後繼續從事電腦或資訊科技工作兩年或以上;
十年或以上從事電腦或資訊科技工作;
對電腦或資訊科技及/或對本會有貢獻。
高級會員 Senior Member of MDI (SMMDI)
凡符合以下任一資格者:
持有電腦或資訊科技學士或以上學位及二年或以上從事電腦或資訊科技工作;
持有學士或以上學位及六年或以上從事電腦或資訊科技工作;
十五年或以上從事電腦或資訊科技工作並有貢獻;
成為普通會員後繼續從事電腦或資訊科技工作六年或以上。
會員有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使用本會之服務及設備及向本會提出建議或批評的權利。
普通會員、高級會員具有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由社會人士,或會員自願捐助。
本會得接受社會各界人士捐贈,必要時還得臨時籌募。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修改,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本會如有需要,將出版有關書刊。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te de Julh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七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09/ASS檔案組第4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名為“中國澳門——亞太拉美再生能源產業研發中心”;葡文名為“Macau, China — Centro para o Estudo e Desenvolvimento da Indústria das Energias Renováveis entre Ásia-Pacífico e América Latina”;英文名為“Macau, China —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Center of Renewable Energy Industry between Asia-Pacific and Latin America”。
第二條——本會為不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動高科技環保產業的多元化和全方位發展;致力於環保科技、再生能源和生物質能源等各類具前瞻性與創新性的技術研究與開發;推廣各類高新科技的有效和規模化應用及各相關專業技術研究和科研成果的轉移與合作;團結、聯絡在澳門、香港、台灣、中國內地、亞太及拉美國家和地區的業界人士,整合各自優勢資源,共同為環保科技、再生能源和生物資源的研發與創新貢獻力量;加強與國際性和區域性同類組織之間的聯繫,增進相互了解與互動;推動和開展有關研討、培訓、交流、論壇、會展及相關考察活動;出版推介各類高新科技成果的書籍與刊物並設立專門網頁推介。
第三條——會址: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7-53號澳門廣場7樓。本會可在其認為有需要及適宜時,將辦事處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地方,並可在任何地方設立分支機構、辦事機構或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
第四條──1)本會的組織機構為: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2)本會各組織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完全享有權利的所有基本會員組成,決定及討論本會一切會務,設會長即“中心”主席一名、副會長及秘書若干名,組成人員總數必須為單數,最少三人,最多不得超過十一人。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2)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於指定開會日期前十五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在特殊情況下經半數以上基本會員聯名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3)會員大會的職權有:
a)確定本會活動的總方針;
b)選舉各機關成員;
c)通過對本會章程的修改;
d)審議和通過每年工作報告、理事會帳目和監事會的意見書;
e)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條——1)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長和理事若干名組成,組成人員總數必須為單數,最少五人,最多不得超過十五人。
2)理事會為本會之行政機關,負責制定會務、活動計劃,提交每年工作及財政報告,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
3)理事會的職權有:
a)確定和領導本會的活動;
b)制定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c)執行本會章程、會員大會決議和內部規章;
d)代表本會向第三人作出任何行為或簽訂任何合同,又或在法庭內代表本會,而不論是原告或被告;
e)決定設立或撤銷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f)審定基本會員入會資格並向會員大會提名本會顧問、榮譽或名譽領導職位及榮譽會員人選;
g)聘用和解僱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及訂定其薪酬和福利待遇;
h)草擬年度報告和帳目;
i)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4)理事會可視實際情況設秘書處、公共聯絡處、產業推廣處、專家委員會、資訊交流處等部門;秘書處下設財務、人員管理等科。
5)理事長得行使下列職權:
a)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b)代表本會。
6)理事會秘書長得行使下列職權:
a)領導和指導理事會各部門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b)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c)甄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d)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七條——1)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帳目及提供有關意見,並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組成人員總數必須為單數,最少三人,最多不得超過九人。
2)監事會的職權主要有:
a)監察理事會之財務;
b)審查本會之帳目;
c)當理事會之行為令監事會感到有充份理由提出問題時,有權要求特別召開會員大會處理之。
第八條——1)會員分基本會員和榮譽會員。基本會員又分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2)任何關注和從事環保科技、再生能源和生物質能源研發並贊同本會宗旨者,由兩名基本會員推荐,經理事會通過,並繳交入會基金和會費便可成為個人會員。
3)任何贊同並致力於實現本會宗旨的機構社團,經理事會通過,並繳交入會基金和會費便可成為團體會員。
4)經理事會提議並由全體大會通過,可委任有特殊貢獻的自然人或法人擔任本會顧問、榮譽或名譽領導職位及成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九條——凡會員因違反及不遵守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議決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條——本會會員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可出席會員大會,並有發言權、提名權和表決權,可享受本會為會員提供的一切權益。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須按有關規定繳交入會基金、會費及其他應繳費用,遵守會章和內部規章,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致力於發展本會會務及維護本會聲譽與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本會之經費來源:
1)會員之入會基金;
2)關展會務活動或提供其他服務所得收入;
3)任何對本會的資助及捐獻。
第十三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四條——本章程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議決修改章程。
第十五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束承玫Chok Seng Mui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09/ASS檔案組第4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澳門生物醫學工程學會(葡文名稱為Macau Sociedade de Engenharia Biomédica,葡文簡稱為MSEBM,英文名稱為Macau Society of Biomedical Engineering,英文簡稱為MSBME,以下簡稱本會)以發展生物醫學工程專業,並爭取會員權益為目標。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組織,並依法在澳門特區政府註冊登記為合法組織。
第三條——本會組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為範圍,會址暫設於澳門歐華利街七號慧華閣十樓B座單位內,所有活動將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而進行。
第四條——本會之宗旨如下:
一、促進及推廣生物醫學工程(包括醫療保健器材,下同)專業之研究及發展;
二、推廣生物醫學工程知識及技術的應用;
三、支持邁向生物醫學工程前沿領域研究;
四、協助政府擬定、修改、推行生物醫學工程相關之標準、制度與法規;
五、協助及辦理其他機關團體委託之有關活動;
六、促進相關專業團體之溝通和合作;
七、維護會員合法之權益;
八、聯絡會員之感情;
九、辦理其他事項。
第五條——入會資格需同時符合以下兩項:
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為其通常居住地。
二、工作、研究或興趣與生物醫學工程專業相關。
第六條——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有提案、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及上訴權;
二、全體會員有參加會議及發言權;
三、全體會員享有參與本會活動及福利之權利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七條——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服從本會之議決事項;
三、答覆本會諮詢及調查事項;
四、如有個人資料之更改,要主動與本會聯絡,給予更正;
五、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本會章程或本會決議之行為者,經由理事會決議,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停權、甚至開除會籍,並於上訴無效或申訴期過後公告之。
第九條——會員可隨時退會,但必需於退會時繳回一切憑證,如有積欠會費,應以辦理日期為計費日期一併繳清,但其入會費及年費均不獲退回。
第十條——非本會會員或已退會會員不得以本會名義進行任何活動,否則本會保留追究權利。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遭理事會處分時,可於處分發出當天起計兩星期內向監事會提請申訴。
第十二條——本會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組成。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理事兩名。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監事兩名。
第十三條——理事長可按實際需要增設理事會內各職位,但總人數必需為單數。
第十四條——監事長可按實際需要增設監事會內各職位,但總人數必需為單數。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六條——理事會下得設各執行委員會若干,其功能及組成由理事會決定。
第十七條——本會會長和理、監事均為義務職,任期兩年,可連任。
第十八條——新一屆會長及理、監事長三人由本屆會長、理事會和監事會協商選出,並經由會員大會批准。
第十九條——新一屆會長及理、監事長需領導組成新一屆理、監事會。
第二十條——會長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綜理本會會務。
第二十一條——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制訂、修改及解釋章程;
二、批准或罷免會長、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
三、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四、議決有關會員之權利義務事項;
五、議決財產之應用與分配;
六、議決團體之解散。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法規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三、擬定年度工作計劃並編列預算及決算,並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
四、財產之管理;
五、審查會員之入會;
六、議決及執行會員之處分。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向理事會提出糾正事項;
三、稽核理事會之財務收支;
四、受理會員申訴事件;
五、其他提請會員大會決議事項之提出。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和理、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職: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請辭,經由理、監事會議決通過者;
三、經會員大會議決罷免者。
第二十五條——本會在需要時可聘請名譽會長或顧問以助發展會務。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員大會分別為定期大會及臨時大會兩種,均由會長召集之;定期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臨時大會於理事長及監事長決議得請會長召集之。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監事會議均不定期分別由理事長、監事長召開。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員不能委託他人代為出席任何會議及投票,理事長不應缺席任何會員大會及理事會議。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
二、利息;
三、捐獻;
四、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本會之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預算、決算,於每年度前、後八星期內編訂,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公告。
第三十二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由會長及理、監事會決定處理方法,並由會員大會表決。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公佈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第三十五條——本會將使用以下兩個圖樣作為本會會徽。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束承玫Chok Seng Mui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零九年七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09/ASS檔案組第4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根據“澳門彌陀共修會”第一屆會員大會第二次會議於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九日的決議,由簽署人代表修改該會章程第一條、第二條、第十六條(會徽),其修改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屬非牟利性質團體,無存立期限,中文名稱“淨土宗澳門念佛會”,會務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章程運作管理。
第二條——本會總部設於澳門高利亞海軍上將大馬路105號“威雄工業大廈”十 樓“A”座。
第十六條——一、以任何合法名義或來自贊助、捐贈等的全部收益,均屬本會的資產來源。
二、本會設內部規章,管理會務平常運作。
三、附於本章程後的徽章為本會會徽。
二零零九年七月十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束承玫Chok Seng Mui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sete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Associação Geral de Agências de Emprego de Macau»,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úmero dezoito no maço número um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dois mil e nove.
第一條——1. 本社團名稱為「澳門勞務業總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Agências de Empreg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Employment Agencies General Association」。
2. 本社團為非牟利私法人,存續期為無確定期限。
第二條——社團法人住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3-75號時代商業中心17樓1705室。
第三條——社團之宗旨如下:
a)擁護“一國兩制”,擁護《基本法》,擁護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遵守國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法律、法規。堅持愛國、愛澳、愛家鄉的精神;
b)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澳門勞務業從業員之間的溝通與合作,為各會員間的交流提供一個平臺;
c)與政府及其他機構舉辦活動,協助政府就有關澳門勞務業事務方面的問題,進行研究、溝通與協調,發揮交流的平臺及橋樑作用;
d)加強與社會各界團結合作,促進勞資雙方的和諧和瞭解,提高會員思想水準和專業精神。
第四條——凡贊同社團宗旨及願意遵守社團章程之所有人士,均可申請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以下權利:
a)參與會員大會及投票;
b)參加社團舉辦的各項活動;
c)享有社團提供之福利及設施。
第六條——會員有以下義務:
a)遵守會章及法律;
b)協助推廣會務;
c)服從社團機關作出之所有決定;
d)依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第七條——於下列情況會員將失去會員資格:
a)向社團申請退會;
b)欠交會費超過兩個月;
c)違反會章;
d)作出損害社團聲譽之行為;
e)犯刑事法律而被定罪。
第八條——以下為社團之機關:
a)會員大會;
b)行政管理機關;
c)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有以下權限:
a)選舉及解任機關成員;
b)通過資產負債表;
c)修改章程;
d)解散社團;
e)法律或章程並未規定屬社團其他機關職責範圍之事宜。
第十條——1. 會員大會由行政管理機關於認為有需要時召集,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會員大會每年必須召開一次,以通過資產負債表。
3. 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
4. 如行政管理機關應召集大會而不召集,任何社員均可召集。
第十一條——1. 行政管理機關由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主席。
2. 行政管理機關有以下權限:
a)管理社團,決定及策劃社團之會務;
b)收納會員;
c)訂定入會費及定期會費金額;
d)聘請員工;
e)委托代表人代表社團執行指定之工作;
f)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g)行使法例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十二條——1. 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主席。
2. 監事會有以下權限:
a)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b)查核法人之財產;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e um de Julho de dois mil e nove. — O Notário, Fong Kin Ip.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七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6/2009。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香港影視明星體育協會慈善基金(澳門),簡稱明星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sportiva e de Beneficência das Estrelas de Cinema de Hong Kong (Macau),
英文名稱為:Hong Kong Movie Star Sports Association Charities (Macau),
會址設在澳門友誼大馬路1023號,南方大廈2樓P-V室。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慈善團體,宗旨是以舉辦和參與社會各種各樣活動,團結社會各階層,開展慈善活動,幫助有需要的人士。
第三條——本會的存續不設限期。
第四條——本會財產收入來自會員繳交的入會費,也可規定會員定期或不定期捐獻、及會員或其他來源的饋贈和資助。
第五條——一、除創會會員外,可接納所有聲明接受及遵守本會章程的人士為會員。但需經理事會通過接納後生效。
二、會員分為正式會員及名譽會員:
a)正式會員係指所有繳交入會費及月費的會員;
b)名譽會員係指所有為本會認為其對本會或社會作出顯著貢獻而應給予該殊榮的會員。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為:
a)參與會員大會及投票;
b)選舉和被選舉擔任本會各機關職務;
c)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及
d)享受本會給予的優惠。
第七條——會員的義務為:
a)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b)準時繳交月費。
第八條——本會的機關有: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及
d)會董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a)設定本會活動的方針;
b)訂定入會費及月費;
c)執行所有法律或章程未賦予本會其他機關的職責。
第十條——(會員大會的組成、召集及決議)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享有完全的權利;
二、會員大會由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及一名秘書組成的主席團主持;
三、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決議取決於出席會議的會員之多數票,但法律規定須有更高票數時,不在此限。
四、a)每年舉行的平常會員大會會議由會長召集;或
b)經理事會召集或經至少五分之一會員請求,得舉行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第十一條——(理事會的組成及職權)
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及若干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應以單數成員組成。
第十二條——理事會的職權:
a)透過理事長代表本會;
b)確保本會的運作及嚴格遵守會員大會的決議;
c)提交工作報告給會員大會審議;
d)接納及懲處會員;及
e)任免員工及訂定其報酬。
第十三條——(監事會的組成及職權)
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及若干名監事組成,應以單數成員組成。監事會負責監督理事會的工作,審核帳目記錄及對本會的年度帳目報告給予意見。
第十四條——(會董會的組成及權限)
一、會董會是一個由單數成員組成的機關,其成員包括會長及副會長,數目不少於三名,其中一人兼任法律顧問。
二、會董會具有最廣泛的權力代表本會,但不妨礙第十二條a)項的規定。
第十五條——會董會成員的任期具終身性質而其餘機關據位人的任期則為兩年,可連任。
二零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九年七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一、全體會員大會是業主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業主組成。每年召開會議一次,至少十天前通知召集。
一、凱旋門廣場單位業主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te de Julh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九年七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台山赤溪田頭同鄉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麻子街57號厚駿大廈一樓A座。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聯絡鄉親,謀求福利,溝通僑情,服務桑梓為宗旨。
第四條——凡居住在澳門的台山赤溪田頭客家鄉親都可以申請入會,每名會員入會基金為300元、年費為100元。
第五條——申請入會者須填寫經本會理事認可之申請表,由會員一人介紹,經理事會核准。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如下:
1)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會一切會務活動。
2)享用本會為會員而設之場所設備。
3)在會員大會上享有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4)介紹新會員參加入會。
第七條——會員之義務如下:
1)出席會員大會,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2)遵守本會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3)繳交有關費用。
第八條——如會員作出違反本會宗旨之行為,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討論後,輕者告誡,重者開除其會籍。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責為制定及修改會章,選舉及任免領導機構成員,審議理事會之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監事會之意見書。
第十條——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如每次召開會員大會,由會長提前15天通知,出席會員大會之人數需達半數以上,會議方為有效,如出席人數未達半數以上,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會議仍然有效。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會員特別大會可由常務副會長、理事長、監事長或不少於四分之一會員之聯名要求而召開。
第十三條——會長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及對外聯絡,當會長缺席時,由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代行其職務。
第十四條——出席會大會之會員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會員大會之議案,需獲出席會員多數贊成,方視為通過。
第十五條——修改會章,罷免當届之成員及推翻以往會員大會之決議,均須出席會員大會四分之三的會員通過。
第十六條——理事會為會員大會之常設執行機構,其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理事會由理事中互選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財務長一名、副財務長若干名。
第十八條——理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總人數為單數,由最少十五名以上理事組成,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理事會決議,可下設專責部門,各設部長一名,向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條——監事會為本會常設監察機關,其成員總人數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出最少五名監事組成,其職權為查核本會帳目及監察理事會及各部門工作,並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由監事互選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
第二十二條——經理事會議決,本會可聘請社會各界人士擔任顧問,名譽顧問及名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指導及推動會務。
第二十三條——在本會任職之正會長離任後由原職務授於榮譽稱號。
第二十四條——1)會員會費。
2)會員、社會人士、團體、公共或私人機構之捐助或撥款。
3)本會資產所衍生之收益。
4)舉辦各項活動之收益。
5)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募捐。
6)其他收入。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之解釋權及修改權均屬會員大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is de Julh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instrumento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vinte e dois de Julho de dois mil e nove, sob o número um do maço número um de documentos referentes à cria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à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de dois mil e nove, foram alterados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os quais passam a ter a redacção que consta da cópia anexa:
(一)修改:第三條、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六條、第四章標題、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七條;
(二)增加:第四十八條。
經修改及增加之章程條文如下:
第三條——本會為一合法團體,在法律範圍內得行使下列規定之職權,對於公共方面之關係,應由理事長代表,並在本章程規定的特定情況下,由常務副理事長代表。
第六條——〔維持不變〕。
附款:入會之申請由理事會負責審核,經聽取監事會之意見後,按本章程第八條規定表決。
第七條——〔維持不變〕。
一)〔維持不變〕。
二)凡具有第六、第八及第十四條所指的資格,並按照第十五條之規定分擔本會經費者,得為永遠會員。
三)〔維持不變〕。
第八條——申請入會者須有會員貳名介紹,在申請書內應備有申請人之店號,負責人姓名,經營車種及經營所在地,如係有限公司須指名其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及(倘有的)經理及其註冊股東。
一)申請交到後,應於隨後之理監事聯席會議時予以宣讀,並在第二次會議時表決。
二)〔維持不變〕。
三)〔維持不變〕。
四)〔維持不變〕。
第十六條——一)凡對本會有非常特殊貢獻,值得給予特別崇高之榮譽,經理監事聯席會議推薦並經週年會員大會或會員特別大會通過,得授予名譽會長名銜,如為法人,轉以個人名義接受。
二)本會理事會正、副理事長及常務副理事長卸職後,得授予榮譽理事長名銜;理事卸職後,得授予榮譽理事名銜,授予之程序與上款相同。
三)本會監事會正、副監事長於卸職後,得授予榮譽監事長名銜;監事卸職後,得授予榮譽監事名銜,授予之程序與本條第一款相同。
第十七條——本會之機關如下:
會員大會;
理事會;
監事會。
第十八條——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並按以下數條之規定運作。
第十九條——週年會員大會或會員特別大會之籌備、主持及秘書工作,係由大會執行委員會專責執行,大會執行委員會由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及秘書一人組成。
附款一:進行會員大會相關工作期間,若會長缺席時,應由副會長代替之。
附款二:〔維持不變〕。
第二十條——一)會員大會係由大會執行委員會提前最少八天以通告方式,用郵寄或直接派發或登報通知,並指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亦得指明首次召集之時間出席人數不足半數時,第二次召開之時間。
二)於通告指定之時間倘有足半數會員出席,會員大會則視為合法。
三)倘法定人數不足,將發出第二次召開會議之通告,或按本條第一款最後部份所指之時間進行第二次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視為合法。
第二十一條——一)除本章程或法例另有規定外,會員大會的議決係以出席者過半票數取決。
二)〔維持不變〕。
三)〔維持不變〕。
第二十二條——任何事項未列入會議程序,概不得表決,又凡此等事項之議決案,概作無效。
附款:〔維持不變〕。
第二十四條——遇有下列情況時,得舉行會員特別大會:
一)大會執行委員會,理事會或監事會認為必要時;但如屬理事會或監事會要求時,則必須通過大會執行委員會召集方可。
二)最低限度須有過半數會員聯名以書面向大會執行委員會申請,並說明召集會議之目的。
附款:屬第二)款之情況時,倘申請人過半數缺席時,此項會員特別大會不得舉行。
第二十五條——會員大會之權力如下:
一) 選舉領導各機關成員;
二)〔維持不變〕;
三) 〔維持不變〕;
四) 〔維持不變〕;
五) 〔維持不變〕。
第二十六條——有關各機關成員之選舉及辨別功過事宜之決議必須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第二十七條——本會最高行政機關為理事會,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中選出若干成員組成。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秘書一人、財務一人及理事數名,理事會人數必須為單數,並設各具功能部門,各部門設委員二人,理事會並設常務理事會處理日常事務。理事會執行各項職務活動時,務使達成本會之宗旨,又凡會務之處理,對財務之保管,概屬理事會之職權。
第二十八條——除本章程規定之其他事項外,下列事項除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外,尚需充份聽取監事會的意見後,提交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方可執行:
一)會員的入會申請;
二)會員查閱本會所有冊籍及文件的申請,但會員大會紀錄簿冊除外;
三)調整年費,互助會費及基金的數額;
四)名譽或榮譽職銜之授予;
五)內部規則及相關修訂的提案;
附款一:為處理會務的便利,需經理事會及監事會均表通過方可執行的決策,可透過理事會和監事會在相同時間及地點舉行會議並分別作出決議的聯席會議方式,進行有關議決。
附款二:凡本章程規定應由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的決議,皆可被理、監事會分別於不同時間作出但意見一致之決議代替,反之亦然。
第二十九條——理監事聯席會議之運作方式如下:
一)理監事聯席會議由理事會秘書及監事會秘書召集,召集書須向所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發出,其上需指明會議之時間、地點、理事會及監事會就有關會務分別須進行的議決,以及作出議決的先後順序;
二)於召集書所載時間起計一小時內,理事會及監事會分別達法定人數出席,聯席會議方可舉行;
三)理監事聯席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常會,每屆理事會及監事會選出後的首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中,可就當屆的理監事聯席會議常會指定一個固定的開會日期及時間,並將通過的決議以包括傳真及電郵在內的書面方式通知缺席的理、監事會成員。
第三十條——理事會得推薦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之人士為名譽會長及聘請顧問。
第三十一條——常務理事會會議通常每月召開一次;倘理事長認為對本會利益適合及有必要,或經理事五人具有充份理由提出要求時,得召開特別會議,每次常務理事會議之決議及執行情況,須於下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上提出報告及追認。
第三十二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在法院內、外代表本會,並為此指定及委任代理人;
二)〔維持不變〕;
三)〔維持不變〕;
四)〔維持不變〕;
五)〔維持不變〕;
六)理事長及常務副理事長代表本會參加特區政府之委任,並委派人員代表本會參加其他社團活動;
七)〔維持不變〕;
八)〔維持不變〕;
九)〔維持不變〕;
十)〔維持不變〕;
十一)〔維持不變〕;
十二)〔維持不變〕。
第三十三條——理事會之議決案,係以出席多數贊成方能通過。
第三十四條——理、監事會據位人缺席,可派代表列席理、監事會議,未經會議主席確認其授權身份時不能在有關會議上行使投票權,但如法人理、監事更換其負責人,則其原有在會內之職務須經該機關以過半數通過方能繼續,否則須另行推選據位人填補空缺。
第三十五條——會員一經被選為本會機關之成員後即行就職。
第三十六條——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議;
二)〔維持不變〕;
三)執行理事會按本章程規定作出的決議,以及按本章程規定理事會及監事會一致同意通過的決議;
四)〔維持不變〕。
第三十七條——一)常務副理事長之職權為: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及在理事長請假或因故缺席時代替其行使職權;
二)副理事長之職權為: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
第三十八條——秘書之職權如下:
一)編製及整理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會議紀錄,並收集在理監事聯席會議中,分別由理事會及監事會作出的會議紀錄的副本,加以彙集整理;
二)發佈理事會,理監事聯席會及常務理事會開會通告;
三)〔維持不變〕;
四)〔維持不變〕;
五)〔維持不變〕。
第四十條——監事會的成員必須為單數,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秘書一人及監事若干人所組成。
第四十一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維持不變〕;
二)〔維持不變〕;
三)對於本會之結算,帳目及經理事會請求而處理之任何事項,須作成報告書。
四)按章程規定在理監事聯席會議上,就理事會審核的事項給予意見,或對理事會的決議進行複核。
第四十二條——副監事長可於監事長不能視事或缺席時,代替其行使職權;監事會秘書則負責監事會之文書處理工作。
第四十五條——〔維持不變〕。
附款:上述申飭,暫停會籍之處分權由理監事聯席會議執行,而革除會籍之處分則由會員大會執行。
第四十六條——大會執行委員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所有成員,任期皆為三年,在任期屆滿後的首次會員大會選出新一屆的成員,所有原機關成員均得為候選人,獲選後得連任。
附款一:會長由會員大會選出,並由其再提名大會執行委員會的其他成員,交會員大會表決;
附款二:理事長由會員大會選出,並由其再提名理事會的其他成員,交會員大會表決;
附款三:監事長由會員大會選出,並由其再提名監事會的其他成員,交會員大會表決。
第四十七條——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本會所有機關召開會議時,必須達半數成員出席,方可作出決議。
附款:上款之規定適用於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凡本章程未有載明事宜,概由會員大會解決之。
私人公證員 艾維斯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e dois de Julho de dois mil e nove. — O Notário, Rui Afonso.
MOP
O Director da Sucursal, (Assinatura ilegível) |
O Director da Contabilidade, (Assinatura ilegível) |
總經理 陳達港 |
會計主管 廖國強 |
董事 廖僖芸 |
會計主管 尉德君 |
O Administrador, Sio Ng Kan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Man Su Keong |
O Administrador, Sanco Sze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Eric Leung |
Presidente, Guo ZhiHang |
A Chefe de Contabilidade, Shirley Lei |
O Administrador, Wang Li-Jie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Iun Fok-Wo |
Gerente Geral, Sucursal de Macau, Henry Brockman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Lao Kam Ia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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