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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lao d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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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ganização para o Comunicação e a Cooperação de Religiões do Mun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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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飛揚演藝人協會

英文名稱為“Fei Yang Artists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一月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飛揚演藝人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

中文:飛揚演藝人協會。

英文:Fei Yang Artist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青洲坊第八街51-57號地下澳門青洲坊眾互助會會址。

第三條——本會為澳門非牟利的慈善服務社團,發揚和推廣中華民族文化藝術、團結坊眾、關心社會、服務坊眾等工作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一條——凡持有澳門身份證的本澳居民,對演藝有興趣,不分性別,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加入成為會員。

第二條——坊眾申請入會,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繳交一吋半正面近照兩張,經理事會批准方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三條——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批評及建議之權;

(三)享有本會福利之權。

第四條——本會會員享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及決定;

(二)積極參與社團的各項慈善活動;

(三)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五條——會員欠交會費壹年或以上,經催收仍不繳交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六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破壞本會聲譽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一條——本會採用民主集中制。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制定或修改會章。

(二)選舉理監事。

(三)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四)審查及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二條——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大會決議及推展會務工作。

(二)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三)召開會員大會。

(四)審查及批准常務理事之決議。

第三條——常務理事會為本會處理日常會務之機構。由理事會選出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常務理事十三人,共十九人組成。

第四條——常務理事會下設演藝、學術、宣傳、福利、總務、財政等部及秘書處。各部部長均由常務理事互選擔任。各部視工作需要得增聘幹事協助工作。

第五條——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三人組成。監事會互選產生監事長一人和副監事長二人,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定期審核帳目。

(三)得列席理事會會議。

(四)對有關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書,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六條——理監事會成員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理監事義務為本會服務而不受薪。

第七條——理事會得根據會務需要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等職務。

第八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理事會會議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決議方為有效。

第九條——理監事是一個集體,而非某個人;組織的重大問題要由這個領導集體來共同決定;在這個集體中,不存在任何個人特權,少數要服從多數,個人只對領導集體和組織負責。

第四章

經費

第一條——會員入會須繳納基金會費每年澳門幣十元正。

第二條——基金和會費作本會日常開支運作使用。

第五章

附則

第一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第二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第三條——本章程未定明之處,將按澳門特區現行有關法律,以及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第2/99/M號法令民法典之規定辦理。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atro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oito.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青洲山土地廟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heng Chao San Tou Tei Mio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Cheng Chao San Tou Tei Mio of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一月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青洲山土地廟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

中文:澳門青洲山土地廟會。

葡文:Associação de Cheng Chao San Tou Tei Mio de Macau。

英文:Association of Cheng Chao San Tou Tei Mio of Macau。

第二條——土地廟地址:青洲河邊馬路菊花巷青洲山邊。

第三條——本會會址:澳門青洲坊第八街51-57號地下澳門青洲坊眾互助會會址。

第四條——本會為澳門青洲坊眾互助會之屬會。

第五條——本會為青洲區非牟利的慈善服務團體。以團結坊眾,發揚中國優良傳統風俗,互助互愛精神、關心社會,維護坊眾正當權益、關注民生、服務坊眾等工作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一條——凡持有澳門身份證的本澳居民,不分性別,年齡在十八歲以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加入成為會員。

第二條——坊眾申請入會,須填寫入會申請表。

第三章

組織

第一條——本會採用民主集中制。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由青洲坊會召集,每年舉行一次,若有需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秘書一名,由大會選舉產生。會員大會權力如下:

(一)制定或修改會章;

(二)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工作計劃;

(三)審議及批准理監事工作報告;

(四)審議通過理監事候選人名單。

第二條——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因本會是青洲坊會之屬會,並委託澳門青洲坊會理事會直接負責督導,故本會的理事機構直接由青洲坊會理事會提名正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四名,理事若干人組成理事會(理事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其名單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若未能通過,則由青洲坊會理事會與本會員大會主席協商後再提名,直至通過為止。理事會負責本會日常事務、福利、財務等工作。而本會日常事務、福利、財務是獨立自主運作。

第三條——理監事是一個集體,而非某個人;組織的重大問題要由這個領導集體來共同決定;在這個集體中,不存在任何個人特權,少數要服從多數,個人只對領導集體和組織負責。

第四條——理事會下設福利、文康、財務及其他範疇工作部門。

第五條——理監事會成員之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理監事義務為本會服務而不受薪。

第六條——理事會得根據會務需要,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等職務。

第七條——本會監事為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定期審查帳目,並向會員大會報告有關監察工作。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稽核各一名組成。

第八條——大會於每年十月一日國慶節和正年初二土地誕舉行會員聚會慶祝。

第四章

經費

第一條——會員入會須繳納福利會費每人每月澳門幣三十元,壹年共澳門幣三佰六十元正。

第二條——會員須每月清繳會費壹年後,才能免費享受每年二次的聚會活動。每月一號至十五號為繳交會費日期,欠交會費壹年或以上,經催收仍不繳交者,作自動退會論。以往繳交的會費不予退還,用作為本會的福利基金,不得異議或追究。

第五章

附則

第一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第二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第三條——本章程未定明之處,將按澳門特區現行有關法律,以及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第2/99/M號法令民法典之規定辦理。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atro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oito.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維雄體育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一月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維雄體育會會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為“澳門維雄體育會”。

第二條——本會以愛國愛澳、聯絡情誼、發展及推動龍獅國術、曲藝等文娛體育活動,致力於社會福利事業為宗旨的非謀利社團。

第三條——本會之基本任務是訓練龍獅武術運動及各項體育運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同意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會章之各界人士均得經本會理監事會審查通過加入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一、選舉及被選舉本會職員;

二、關於本會會務興革事項之建議;

三、本會舉辦之一切訓練項目;

四、本會舉辦之一切福利事業;

五、遇有必要時本會之合法援助。

第六條——本會會員應負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會章;

二、依從本會決定議案;

三、依章繳納會費;

四、忠誠為本會服務。

第七條——本會會員如有下列情事之一得由會員大會決議除名:

一、受刑事處分之宣告被褫奪公權者;

二、違反本會會章及決議案者;

三、藉會招搖,損害本會名譽者。

(本會會員不論除名或自願退會其已繳納會費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八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閉幕後則授權予大會主席為監督人,理事會為執行機關,監事會為監察機關。

第九條——本會理事會最少由十五人組成;監事會最少由三人組成,均且必須由單數成員組成,並由會員大會透過選舉之以票多者當選。

第十條——理事會由理事互選一人為理事長,九人為常務理事;監事會由監事互選一人為監事長。

第十一條——理監事任期為二年,可以連任且均是義職。

第十二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二、計劃及推本會基本任務;

三、籌集本會經費;

四、處理日常事務;

五、召集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理事會分設下列組別:

一、總務組;

二、組織組;

三、財務組;

四、體育組;

五、龍獅國術組;

六、文書組;

七、聯絡組。

第十四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議理事會提交之事項;

二、稽查本會財政收支;

三、紏舉本會職員及會員之違法違章事項;

四、有關監事會之其他事項。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一年舉行一次,但遇有下列情形得由理監事會決定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一、全體會員四分之一以上聯署,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提議事項請求召集時;

二、理事會認為必要時;

三、監事會於職務上認為必要時。

第十六條——召集開會員大會最少提前八天,以簽收形式通知,通知書列明開會地點、日期、時間和詳情。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開會時,應有過半數會員出席,討論提案之表決,須有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

(會員大會召開會議時以理事長或常務理事推舉一人為主席,如均缺席時,以監事長為主席)

第十八條——理事會每月開會一次,由理事長或常務理事召集,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均須有過半數理事出席方得開會討論,提案之表決須過半數出席者同意。

第十九條——監事會由常務監事認為必要時隨時召集,其會議程序及限制與理事會相同。

第二十條——如有重要事項須理監事共同決定者,得經理事長或常務理事與常務監事同意召集,理監事聯席會議若出現討論提案決定不同者,則由列席聯會議全體理監事共同投票表決之。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一條——本會經費以下列各項收入充之:

一、會員入會基金澳門幣叁拾元正;

二、會員年費每年澳門幣陸拾元正;

三、會員特別捐獻;

四、經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之臨時收入。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會後設各級會長顧問,由本會大會敦聘特別熱心支持及推動本會之社會各界人士擔任。

第二十三條——本會為增加會員各項練習機會起見,故設訓練中心,體育組、龍獅國術組為指導、訓練場地,凡本會會員均可參加練習。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巴素打爾古街三五六號一樓A座。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監事會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二十六條——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呈請政府主管機關核准備案後執行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修正,後呈主管機關備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atro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oito.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世界宗教交流與合作組織

葡文名稱為“Organização para o Comunicação e a Cooperação de Religiões do Mundo”

英文名稱為“The Organization of Communication and Cooperation on World Religion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一月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世界宗教交流與合作組織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機構的名稱是:

中文:世界宗教交流與合作組織;

葡文:Organização para o Comunicação e a Cooperação de Religiões do Mundo;

英文:The Organization of Communication and Cooperation on World Religions。

第二條——本機構屬於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牟利社會團體。由尊重宗教、促進兩岸三地宗教交流與合作、熱心人類公益事業、致力於世界和平事業和保護世界多樣性文化發展的全球各界知名人士組成,立足澳門、面向兩岸三地、增進相互交流與合作、促進世界和平。

第三條——本機構的宗旨:

(一)加強不同宗教間的合作與交流。

(二)促進宗教界關注影響人類的生態環境、人文環境的建設。

(三)救助貧困,關注教育、解決影響人類健康的疾病的各類公益事業。

第四條——本機構的原始資金來源于發起人的捐助。

第五條——本機構的住所:澳門南灣大馬路309-315號南粵商業中心4樓。

第六條——本機構的刊物:

《交流與合作》——世界宗教交流與合作組織刊物。

第七條——本機構的會歌:

內心和平是世界和平最堅穩的基石!

Inner Peace is the most solid foundation for World Peace!

以真理的力量永遠和平喜樂!

Let us enjoy Peace and Happy forever by truth power!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本機構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加強不同宗教間的合作與交流。

(二)促進宗教界關注影響人類的生態環境、人文環境的建設。

(三)救助貧困、關注教育、解決影響人類健康的疾病的各類公益事業。

(四)發起“世界宗教和平大會”等活動。

(五)開展一些促進文化多樣性保護與發展的非牟利性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九條——會員資格:

(一)認同本機構的宗旨和本章程;

(二)宗教界傑出或知名人士;

(三)社會活動家、企業家、藝術家、知名專家或學者等熱心于社會進步的知名人士;

(四)支援本機構所從事的公益事業的熱心人士。

第十條——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與本機構的管理和決策;

(二)為本機構的發展提供相應資源和做出重要貢獻。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為本組織最高權力決策機構;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及秘書長,每屆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由發起人分別提名並選舉產生。

(二)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換屆改選時,由會員與發起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選舉產生新一屆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

(三)罷免、增補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須經會員大會半數表決通過。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領導機構成員;

(三)決定重大發展計劃,及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機構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會員大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會員提議,必須召開會員大會會議。

如會長不能召集,須提議會員大會推選召集人。召開會員大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8日通知全體會員、理事、監事。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會議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會員大會決議須經出席會員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會員表決,3/4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領導機構成員;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捐贈、出資活動;

(四)會員大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會議須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須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員審閱、簽名。會員大會決議違反當地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會員大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會員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會員可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本機構由七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機構理事每屆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理事資格:

(一)首先是本機構的會員;

(二)對本機構的建立和發展有較大貢獻的各界人士;

(三)出資超過三千萬元澳幣且熱衷於本機構運營和管理事務的發起人;

(四)傑出的社會活動家、企業家、教育家、慈善家。

第十九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本機構從會員中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原理事會與會員大會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三)罷免、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參與理事會的管理和決策;

(二)為本機構的運營發展作出傑出貢獻。

第二十一條——本機構的理事會是本機構的常設工作機構,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本機構提交制定、修改章程的擬定方案;

(二)向本機構提出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建議;

(三)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根據本機構章程和會員大會的決議,對本機構的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捐贈、管理和使用計劃進行協調、處理及決策;

(四)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五)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表本機構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學術機構、顧問機構等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狀況;

(七)向會員大會提交機構的分立、合併或終止的擬定方案;

(八)決定其他機構授予許可權範圍內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四次會議,即每季度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為每季度首月的第一個星期內。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臨時理事會的召開,需達到1/3以上的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指定召集人。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8日通知全體理事及列席人員。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的理事表決,3/4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向本機構提交章程修改的擬定方案;

(二)向本機構提交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建議書;

(三)向本機構提交會員大會的分立、合併的擬定方案;

(四)章程規定和會員大會決議的重大捐贈、出資等活動。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須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的決議違反當地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會員大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二十五條——本機構設秘書處作為本機構日常運營的執行機構,秘書處的負責人由本機構的秘書長擔任。秘書處直接對本機構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秘書處直接對理事會負責。秘書處由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專職副秘書長、學術機構負責人、顧問機構負責人、機構財務與綜合管理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等人員共同組成。

第二十六條——本機構設立監事會。監事會設監事三名,由各發起人推薦一名,經會員大會差額選舉任免。監事任期每屆三年,期滿可連選連任。理事的近親屬和本機構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發起人各推薦一名,由被推薦人展示自己擔任監事的策略與才能,經會員大會差額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二十八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本機構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執行本機構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事列席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會議,有權向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機構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九條——本機構的所有理事和監事一律不得從本機構獲取任何性質的薪酬,亦不能受雇於本機構內任何受薪的職位。

第三十條——本機構的會員遇有個人利益與本機構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本機構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本機構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三十一條——本機構設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從會員大會中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條——本機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公益心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

(二)對本機構的宗旨和章程有高度的認同;

(三)在本機構所從事的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四)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秘書長為專職;

(六)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三條——本機構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連任不超過兩年。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機構特別會議表決通過。

第三十四條——本機構會長、或秘書長為本機構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未經會員大會同意,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如在出任本機構會長、秘書長之前,已擔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確因需要繼續擔任,則預先通報,並備案。

第三十五條——本機構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召開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機構和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機構簽署重要檔;

(四)行使章程規定的和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重大財務、資金最終簽字權。

第三十六條——本機構副會長兼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本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本機構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本機構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會員大會或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定;

(七)聘任或解聘機構各部門(包括駐外機構)主要負責人,並報理事會備案;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會員大會、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七條——本機構可根據工作的需要,設置常務副理事長,專職副理事長,常務副秘書長,專職副秘書長。常務副理事長、專職副理事長和常務副秘書長,專職副秘書長分別協助理事長和秘書長開展工作。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條——本機構為公益性社會團體,收入來源於:

(一)發起人捐助;

(二)與本機構有往來的機構的定向捐贈款;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本機構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本機構的財產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護,屬於公益資產,任何單位、個人(包括本機構理事及監事)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四十條——本機構的財產及收入只能用於符合本機構的宗旨的用途上,對於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須根據協定的約定使用,但有關使用方法必須符合本機構的宗旨。

第四十一條——本機構財產主要用於:

(一)加強不同宗教間的合作與交流。

(二)促進宗教界關注影響人類的生態環境、人文環境的建設。

(三)救助貧困、關注教育、解決影響人類健康的疾病的各類公益事業。

(四)創立世界性的宗教交流與合作的常設機構與永久性會址。

(五)發起“世界宗教和平大會”等活動。

(六)開展一些促進文化多樣性保護與發展的非牟利活動。

第四十二條——本機構開展公益資助專案,根據需要可以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專案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四十三條——捐贈人有權向本機構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本機構須及時如實答覆。本機構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機構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澳門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四條——本機構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機構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機構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五條——本機構執行澳門政府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機構接受稅務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六條——本機構在銀行開立帳戶,須向開戶行出具本機構理事會關於銀行開戶的決議。本機構銀行開戶法定印鑒為本機構的財務專用印章和會長、秘書長兩人的個人印章或個人簽名。

第四十七條——本機構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本機構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會員大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九條——本機構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本機構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可根據需要,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佈,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本機構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後;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本機構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五十一條——本機構終止,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人數表決通過後,由會員大會請相關審計事務所共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本機構辦理登出登記前,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機構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本機構註銷後的剩餘財產,主要用於下列用途:

(一)有關本機構清算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

(二)拍賣資產的資金用於支持符合本機構宗旨的項目的發展;

(三)資產可按章程規定直接捐助給慈善團體用於保持多樣性文化的用途上。若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由會員大會研究決定捐贈給其他的慈善團體。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公佈,方對第三人產生效力。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機構的會員大會。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atro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oito.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合尺六樂社

英文名稱為“Ho Che Liu Music Club,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八年一月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第十一條——每壹年召開社員大會壹次,有需要時可再加開。

第十六條——有關本社的社務及政府部門文件可由財務、社長、理事長任何一人辦理和簽署。

第十七條——本社的領導架構之組成:

(A)社員大會為本社最高權力架構:設有社長壹名、副社長壹名、秘書壹名。

(B)理事會架構:設有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壹名、常務理事兩名、財務壹名。

(C)監事會架構:設有監事長壹名、副監事長壹名、常務監事壹名。

(D)以上社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atro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oito.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ais e Encarregados de Educação da Escola Primária Luso-Chinesa de Tamagnini Barbosa (em abreviatura: APEEEPLCTB)”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八年一月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第九條——會員大會

b.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並最少提前八天以書面召集。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atro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oito.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金輝曲藝會

Associação de Ópera Chinesa Kam Fai de Macau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零八年一月八日起,存放於本公證署設立社團及財團第1/2008/ASS檔案組第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金輝曲藝會

Associação de Ópera Chinesa Kam Fai de Macau

修改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福安街53號福安大廈壹樓L。

二零零八年一月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助理員 Manuela Virginia Cardoso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廠商聯合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一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1/2008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號,該修改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而該原件已存放於本署。藉此聲明該原件之未被影印部份並非與該文件之影印部份相抵觸,亦不對之造成更改、限制或妨礙。

澳門廠商聯合會

章程修改

澳門廠商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聲明修改本會章程第七條、第十三條本部及第一款、第十六條本部、第二十四條本部及第一款、第三十四條,內容如下:

“第七條——會員須符合本章第六條之規定,並繳交會費。

第十三條——會員須一次過繳交入會基金及每月繳交會費。

一、會員得自由捐助本會之經費。

二、(保持不變)。

第十六條——開會之工作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理之。

附款一(保持不變)。

附款二(保持不變)。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若干人組成,總人數必須是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一、全體理事互選常務理事若干人,其中會長一人,理事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副理事長若干人。

二、(保持不變)。

三、(保持不變)。

第三十四條——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若干人組成之,總人數必須是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互選出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

二零零八年一月四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世界廖氏宗親總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一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1/2008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號,該修改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而該原件已存放於本署。藉此聲明該原件之未被影印部份並非與該文件之影印部份相抵觸,亦不對之造成更改、限制或妨礙。

世界廖氏宗親總會

章程修改

世界廖氏宗親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聲明修改本會章程第一條,內容如下: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期限

本會定名為“世界廖氏宗親總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Geral dos Familiares de Todo o Mundo de Apelido Liao”,英文名稱:Liao’s Clan Worldwide General Association,屬具有法人地位的非牟利社團,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其存續不設期限。

二零零八年一月四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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